当前位置:首页 > 论电子证据材料的收集方法谭光辉
主要是指在搜查、扣押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具体内容有:一是开展搜查工作前必须申请有效的搜查证件以及搜查工作开展必须先行出示搜查证件;三是搜查、扣押工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四是妥善处理搜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电子证据;五是对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六是要对搜查、扣押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三)全面性原则
在搜查、扣押有关电子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扩大收集的范围,从各种细枝末节中寻找犯罪踪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突破一般证据的收集模
式,特别注重无形证据的取证,如保存系统软件环境等。有时并不能立即发现所有的证据信息,因此有必要把相关的设备都固定起来,再行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寻找线索。
(四)专业性原则
即专业人士取证原则和利用专门技术工具取证原则。要求收集电子证据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应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并且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使用专门的技术和工具,而这种技术与工具,往往是与最新的科技发展紧密联系的。
四、收集网络证据面临的困难
网络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这类新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便出现了传统证据收集所没有遇到的困难。
(一)数据甄选困难
在涉及网络证据的案件中,其犯罪事实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形式的各类计算机和网络的信息,无论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还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工具,。比如说私自变动用户授权、私自对应用系统或数据库数据的增删改、利用电子邮件散播病毒等犯罪行为所产生、变动的包含案件事实信息的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应用系统相对应的缓存区、数据库或临时文件中,并和海量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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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计算机数据混杂在一起。因此,网络证据取证工作中必须要从海量的计算机数据中甄别出与案件相关联的、包含案件事实信息的网络证据。这个审查判断的甄别过程非常困难。
(二)管辖权难以认定
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跨地域性强,跨国、跨地区的网络案件因为同时涉及各国的管辖权问题,所以对管辖权的认定较为困难。目前,网络空间的快速延伸,使得对传统刑事犯罪采取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原则不再适用,造成了刑事管辖权的空白,诸多案件不是竟相争夺管辖权,就是无人问津,从而放纵了大量的网络犯罪。
(三)侦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取证的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将计算机网络技术、潜在的网络证据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律程序紧密结合起来,势必造成潜在的网络证据被忽略、不当收集或者审查判断错误,其必然导致不能合法客观地提取网络证据和反映案件事实。
五、展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技术日新月异,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电子信息的时代。传统的沟通方式和经济交易往来,在电子技术的进驻下完全改变,并逐渐由互联网、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取代。这也就使得随之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网络侵权、电子商务纠纷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需要用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证据种——电子证据来进行解决,这就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改进,使电子证据发挥其在诉讼中应有的证明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彩云:《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有关问题之探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 7 期。
2、马柳颖:《论电子证据可靠性规则构建》,载《当代法学》2003 年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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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增补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
4、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载《法学论坛》2004 年第 1期。
5、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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