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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加工协议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施工需要,经甲方洞渣委托乙方进行碎石加工。乙方愿意按甲方要求组织加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项目名称: 地 点: 二、甲方履行职责:
1、负责提供碎石成品存储场,负责提供生产设备安装场地及住宿场所,负责安装1台500千VA变压器。 2、安装视频监控,对碎石加工和堆料进行监督。 三、乙方履行职责
1、乙方自行建设及安装碎石加工设备,并承担一切费用。 2、负责加工设备的租赁、运输、安装、调试等一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乙方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格(含机制砂)应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须保证生产能力不小于800m/天,每月生产量不少于1600m。需保证洞渣堆积场所的洞渣存储量不大于2000m。 4、负责成品碎石按甲方要求合理有序堆放及成品碎石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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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装车工作。负责做好防洪、防资措施。 5、配合甲方做好碎石结算工作。
6、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产生污水、粉尘等污染。 7、负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地方协调工作。 四、违约责任
1、乙方的生产能力如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管理不善给予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加工或无故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所有加工设备以补偿甲方损失,乙方无条件退场。
4、如发现外卖甲方有权按每立方罚款1000元处罚,罚款从承包人加工费中扣除。
5、甲方隧道洞渣都要给乙方加工碎石,加工数量大约28万m左右。
6、生产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出现上述条款一项违约,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五、计量、计价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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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碎石成品按每立方米1.48吨计量。
2、碎石及成品价格按28元/m,乙方不提供正式发票、管理费,不负责加工税收等一切其它费用。机制沙成品价格按 元/m,石粉成品价格按 8元/m。本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单价包含碎石加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所有加工的碎石和石粉及其他附属产品所有权归甲方。
4、计价与支付按每月实际生产量的90%给予支付,其余10%等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无息一次性结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或和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终止:
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加工款项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壹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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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 出租办公场所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 二、合租期限: 1、租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性交清方可进场。 四、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 五、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 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详见公物登记表)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 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其他条款 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 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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