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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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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签定补充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自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药品、物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经营场所内陈列或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消毒用品以外的物品。

(二)以伪造处方配售药品、代非定点单位结算等手段套取或盗取医疗保险基金。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其中之一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

(四)变更营业地址(政府原因导致变更的除外)。 (五)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

(六)3年内两次发生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的情形。

(七)?社会保险法?、?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取消定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的,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因政府原因变更营业地址的,应当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保留定点资格;不合格的予以取消。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被取消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四章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定点资格条件复核。

(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三)医疗保险政策掌握、宣传及执行情况。 (四)药学技术人员的在岗考勤登记情况。

(五)执行物价政策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六)售药费用结算及售药资料保管情况。 (七)配合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情况。 (八)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九)参保人满意度情况。

(十)其他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检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各占50%。

第二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结果处理 (一)与医疗保险工作质量保证金挂钩

1.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不扣质量保证金。 2.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每降1分,扣回质量保证金1%。 医疗保险工作质量保证金按被考核年度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的费用)的4%计算。扣回的质量保证金划归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与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挂钩

1.考核得分80分以下、70分(含70分)以上的重新申请定点资格,与其他申报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同时参与资格竞争,期间暂停医疗保险服务。

2.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取消定点资格。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不扣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控制指标、定点资格的申请条件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印发〖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3〕3号)、?关于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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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签定补充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自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药品、物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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