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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非煤[2015]9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非煤〔2015〕94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2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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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22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小型露天采石场和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指导、风险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本级安全监管部门直管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非煤矿山企业的整体风险程度,具体负责和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2 / 3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组,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专家“会诊”情况,事故隐患数和严重程度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级评定。
第六条 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将非煤矿山企业分为A、B、C、D四个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巩固A级、提高B级、重点整治C级、压缩淘汰D级”的原则,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和风险等级的监督检查。
(一)A级为一般风险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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