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不计销售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等:
1、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问:“106号通知”对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适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106号通知”明确了以下三类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文市
发?2008?51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动漫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期限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106号通知”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106号通知”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进项税额抵扣作了微调:
(一)农产品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见“106号通知”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初级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
或者销售发票等,均不得凭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铁路运输费用
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即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增值税后,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包括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106号通知”对差额征税办法作了哪些调整?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见“106号通知”附件2)对“营改增”差额征税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差额征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
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以上,若在2014年3月31日前达到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上述差额征税办法;2014年3月31日以后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上述差额征税办法。
(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扣除
经批准(同上)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6号通知”发布前已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纳税人也可选择不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即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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