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濮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测绘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通知后尽快完成竣工测量,提供市政管线工程的坐标、高程等数据成果。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填写《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表》,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发放《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得小于0.7米。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或废弃。确需变更或废弃时,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施工的; (二)未经验线而继续施工的;
(三)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或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即覆土的;
(五)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即将市政管线工程投入使用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七)擅自改变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的; (八)已有管线按城市规划要求应拆除而不按时拆除的。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为: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或停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款。罚款金额,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市政管线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处罚。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工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规划管理人员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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