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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信用证发展趋势
至今已经有170年历史的信用证,最初是以纸制、手开、信开等方式运作的,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电开信用证,即信用证的开证、通知、修改等方式通过电报、电话、电传的方式进行,到了20世纪90年代,通过SWIFT系统进行的电开信用证和信用证通知已经得到广泛应用,这为电子信用证的面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网应用普及后,电开信用证在开放式因特网的环境下逐渐演变成为网上信用证,即在网络平台操作传统纸张信用证。同时,E时代的到来,使得当代国际贸易由纸制单据向无纸化贸易逐渐演变,传统信用证业务的单证运作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已提上议事日程。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应该是集电子开证、电子通知、电子交单、电子审单、电子支付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真正是信用证运作全过程、各环节的电子化。
电子信用证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和电子商务公司为主体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蓬勃开展起来,其中,以Bolero系统最有影响。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在Bolero.net网站上操作成功,Bolero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T. T. CLUB和SWIFT合资成立的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包括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网络平台。其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等系列信用证操作。
可见,电子信用证本质上只是传统信用证结合信息技术应用的产物,其操作也是建立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包括eUCP)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基础之上的,因此电子信用证仍然具有传统信用证的三大特点——银行信用、单据买卖、自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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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贸易结算中电子信用证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外的电子信用证主要应用于B2B商务结算,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本质是一致的,只是在推广应用程度上有所不同,虽然我国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电子信用证所带来的仍然只是信用证形式上的变化,电子信用证业务仍局限于开证和通知阶段,对信用证核心环节——交单及审单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由于电子化本身带来的问题,例如安全性、法律效力等可能会对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带来实质的影响。
(一)信用证业务的异化
国内外银行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的主导性不够,步子迈得比较谨慎。与此相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已纷纷涉足电子信用证业务。他们或是提供全面的信用证服务,或是针对信用证业务中的单证部分提供服务。例如,依据上述贸易担保网开出的信用证,已没有银行担保的因素,改变了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界定,这就成了名不副实的信用证了。
(二)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出现大都是电子信用证的后台基础问题,例如,诸如电子提单等电子议付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等。SWIFT等机构的努力,促进了电子贸易的开展和电子支付手段的应用,但这些机构的加入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如果EUCP信用证中开证行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是某一机构或组织(如SWIFT)提供的格式,而受益人与开证行就这一指定格式理解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按照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如果造成理解有误的责任在开证行,则应视为开证行未指定格式,根据EUCP规定,受益人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且受益人提交的电子记录不构成不符点;如果责任在受益人,则开证行可以拒收并拒付。如果造成理解不一致的责任在提供标准格式的第三方,则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
(三)电子信用证实践有待规范化
纸质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统一规范有待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即使是在目前的国际电子信用证实践中,也只有Bolero系统由于一直与SWIFT密切合作,因此明确声明采用EUCP规则。而其它的电子信用证实践都是自成一家,国际商会统一电子信用证运用规则的努力遇到了挑战。另外,国际商会推出的EUCP1.0目前仍是采用准立法的方式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UCP500加上EUCP1.0仍不能完全解决电子信用证的规则之需。因此,电子信用证的实践对于完善电子信用证的规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只有建立在丰富的实践基础之上的EUCP规则,才是名副其实的电子信用证的业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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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信用证的交易程序不完善
由于所有单据的制作、传递都是靠电子信息工具,各种单据的伪造变得非常容易,如果银行仍像在传统信用证环境下一样,仅审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则安全性成为解决问题。因此,当信用证电子化后,银行付款之前应增加一项重要义务,即向认证机构确认单据的数字签名的真伪。即使某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认证机构开立了虚假的帐号,银行信任此认证机构提供的虚假帐号并据此所做出的付款,其损失最终也可向该认证机构进行索赔。如何在开放环境下,做到有效防范欺诈,是电子信用证必须考虑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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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中电子信用证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电子信用证相关法律制度
在电子商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的情况下,中国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才不会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中国也才不会在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落后于其他国家,中国才能努力成为未来网络经济规则的制定者。
1.《海商法》进一步完善
学者们普遍认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天文航海”正迅速向“电子航海”跨越,我国《海商法》应该确认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为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航运中顺利流转奠定基础。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形式未做解释,但从第43 条的规定看,海上运输单证似乎不必为书面形式。这一内容过于模糊,与《合同法》的规定无法衔接。考虑到提单电子化的发展趋势,《海商法》应及时做出明确,以使实践中日益普遍的电子提单问题有据可依,应该对提单进行重新定义,使其也包括电子提单,即确认电子提单与传统书面单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实现对《海商法》的修改的情况下,不妨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扩大对《海商法》中提单形式的解释,使之包含电子提单这种形式。
2.《担保法》与时俱进
我国《担保法》应该肯定电子提单的可质押功能及此种方式产生的质权的法律效力。由于电子提单可进行转让,电子提单的质权人也应该可以依照传统的实现质权的方式(如拍卖、变卖、折价等)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实现自己的债权。一旦法律肯定了电子提单进行质押的合法性,由此产生的质权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3.接轨国际法
在电子提单运行的规则方面,不妨借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2000年最新推出的一系列规则,它代表了在电子提单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对各国进行相关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有关电子提物权凭证效力实现方面的主要内容和笔者的相关建议在上文已有详细介绍。当然在借鉴时也要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不能脱离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背景而盲目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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