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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超出质保期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收取维修工本费。
第六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装卸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第七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第八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交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承诺书、投标报价书等作为验收标准;货到指定地点 3 日内,甲方组织并完成验收,若有异议 1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 8 小时内将标的物全部退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的相关损失。
第九条 随机备品、配件、相关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标的物备齐,与标的物一并移交。
第十条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供货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场重新供货的,处500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建筑材料到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卸货。若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1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乙方承担。
3、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乙方无条件退换。若乙方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处20000元的违约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在甲方未验收交接之前均由乙方保管,无论丢失、损坏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后发生的建筑材料损坏、丢失与乙方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乙方承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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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经济损失。
6、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对第三方的赔偿。
7、乙方拒不满足本合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及其他约定义务,需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暂缓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乙方按约定补齐资料或完成其他合同义务。
8、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在国家税务机关购买的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开具的发票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乙方不仅要采取措施补救、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开具虚假专票;
(2)专票记载的甲方和乙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错误;
(3)专票记载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错误; (4)开具专票的时间错误; (5)专票记载的项目不齐全;
(6)专票记载的销售额、税率、税额错误(该情形包括折扣销售时,未在专票上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
(7)专票上字迹不清晰;
(8)专票缺少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专票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特别约定:
乙方郑重承诺:对甲方下列有关结算、协议签订及印章管理等要求明确知悉,并承诺,违反下列约定的各类单据、凭证、结算书、补充协议、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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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涉及经济内容的承诺均无效,不能作为向甲方主张债权的依据。
1、本合同在履行中认量认价单据等各类涉及结算的凭证的签认权限仅属于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未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各类凭证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对此乙方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货款时,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超过宽限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可向甲方主张自宽限期满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利息,但不得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4 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 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按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0天内付清。
3、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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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茂丰建筑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乙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 7 -
附件1:
结算书
茂丰建筑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 工程的 供货合同,合同编号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司支付我单位尾款 元,我单位收到此笔款项后,就该合同项下的全部结算款项已结清,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与法律纠纷。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具结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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