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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药品放心消费企业
(门店)”跟踪复查和创建督办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兰食药监[2013]285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药品放心消费企业(门店)”跟踪复查和创建
督办的通知
(兰食药监〔2013〕285号)
市局稽查分局,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兰州市政府“十二.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全市必须在2015年之前完成药品零售企业规范整顿工作。为了巩固“药品放心消费企业(门店)”工作成果,推进创建“药品经营示范店”工作步伐,顺利完成今年40%的创建工作目标,现对“药品放心消费企业(门店)”跟踪复查和创建“药品经营示范店”督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市局稽查分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2011-2012年创建的“药品经营 1 / 2
示范店”为标准,对全市已经创建的105家企业进行跟踪复查,并对今年创建40%以上工
作任务狠抓落实,督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确保今年创建工作按期完成。 二、工作安排
市局稽查分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近期药品零售企业实施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入网工作的开展,对已经创建“药品经营示范店”进行跟踪复查,要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摘牌,并及时上报市局予以公示;对未创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单位要加大规范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对创建工作进行稳步推进。
此次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实施药品扫码并数据上传的药品零售(连锁)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药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对现场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在11月10日前整改到位,否则取消其试点药店资格,同时收回配发的设施设备。
市局稽查分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时上报创建进展完成情况和跟踪复查结果,并附创建和跟踪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今年的创建“药品经营示范店”活动于10月底前结束,跟踪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 四、现场验收
“药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和跟踪工作的现场验收由市局稽查分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按照2011年《药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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