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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环境审计发展现状对比及思考
作者:许凝青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2期
摘要:环境审计能从监督层面有效将工程项目等建设所产生的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在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环境审计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环境审计的研究起步较晚,与国外理论与实践尚有差距。本文分析了目前国内外环境审计在理论和实践成果上的不同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环境审计发展方向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审计;现状对比;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引言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各方寻求不同措施力求恢复生态、保护环境。现阶段控制环境破坏速度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对某些影响环境的工业企业的作业或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使其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在这种背景之下,环境审计凸显出其重要性。环境审计的定义尚未明确,但主流观点认为环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对象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活动。我国环境审计的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有所发展。本文旨在将国内外现今环境审计的发展情况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并从中得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二、中外环境审计发展现状区别 (一)环境审计依据的完善性
我国近年来在与环境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定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使得我国进行环境审计时有一定的依据,例如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及《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 但现有的法律法规较不完善, 缺乏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力,没有具体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权限、工作范围,甚至在一些法律中将审计部门排除在环境监督部门之外, 环境审计缺乏充足的依据和标准。
而一些西方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有相应细致的条款及规定对环境审计的工作形成了指南和实务准则,使得审计的依据较为清晰。例如加拿大的《联邦审计长法》和《安大略省环境权利法》明确要求设立联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专员、安大略省环境专员职位,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而荷兰则在不同层级上都对环境审计工作有着清晰的规定,《国家环境政策规划》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环境审计的战略方向,中央政府的内部环境管理条例指导政府进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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