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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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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财〔2007〕5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及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明确产权,优化配置,提高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类。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财务科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总务科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财务科)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编审我校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及处理计划,并监督落实,了解掌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2.建立全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账目,实行以金额核算为主,辅助于实物数量统计,负责固定资产统计等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定期与校总务科进行账账核对,

做到账账相符。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总务科)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规定、制度,制定各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建账及编号,实现学校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3.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审批工作、产权界定及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含报废、报损[失]、调拨、转让、捐送、投资、退货和盘亏等)。

5.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维修、基建交付使用的房产验收等日常工作。

6.参与学校校内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7.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的纠纷。 四、资产管理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二级管理机构(总务科)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的模式。

第九条 学校二级管理机构(总务科)负责本校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员,即一级资产管理员。

一级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控制的总账、明细账、资产电子卡片及资产的编号和标签。

2.定期与财务科进行账账核对,与使用部门进行账卡数量核对,做到账、电子卡、物相符。

3.指导和协调学校二级、三级资产管理员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4.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出租和出借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含报废、报损[失]、调拨、转让、捐送、投资、退货和盘亏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校各科

室相应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即二级资产管理员。

二级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报修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及管理工作。 3.组织固定资产以账对物的自查工作。

4.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的实验室(组)、班组所使用的、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实验室(组)、班组相应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即三级资产管理员。

三级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组)、班组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报修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及管理工作。 3.组织固定资产以账对物的自查工作。

4.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归口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图书及教学资料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五、购置

第十三条 校财务科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和经费安排情况,汇总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校长批准后,由总务科制定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工作由校总务科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一般实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涉及专控商品的,另按规定办理控购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上海市环境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购置物品经总务科资产管理员开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并由使用人及部门负责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上签字,财务科凭签字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才能报销发

票。没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总务科资产管理员根据采购信息,验收后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账,打印标签,在固定资产上黏贴标签。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部门时,应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领用部门签字确认。

六、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由部门统一领用和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及时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得带离。学校资产管理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调拨,由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账进行调整,并履行使用保管人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果工作上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应提出报告,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对于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总务科有权调剂处理。

对于接受捐赠的或项目经费中开支购买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七、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账物注销和变价收入核算的一种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失)、对外调拨、转让、捐送、对外投资、退货和盘亏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公布的评估机构,选取一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总务科人员安排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总务科人员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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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财〔2007〕5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及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明确产权,优化配置,提高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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