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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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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9:22:47

灭了的债务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等。??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我国,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不构成不当得利。当然,在标的物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就构成不当得利。另外,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关系属提供劳务时,也构成不当得利。

【注:只有当拾得物被拾得人恶意占有时,拾得物行为才转化为侵权行为,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一种表现形式。】

【注:合同未生效,受领给付的当事人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财产返还不能一概视为不当得利返还。】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注:公证催收债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公证实质为一种证明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明方式,其主要起到证据的效力。??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主张权利的手段,而是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进行证明的一种方式。??如果公证书只是证明了权利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文书的事实,未证明该催收文书已送到义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的,则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注: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义务人有证据证明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无主张权利内容的情形除外。??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是指首先承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真实,但相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则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注:拒绝签收问题。如果邮递员在回执上载明送交义务人的时间、且义务人拒收的情形,一般应认为邮件已经到达义务人,除非义务人有证据证明邮寄人员的记载虚假。??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

【注: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1条,我们认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应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间,为邮件的到达时间。】

【注:由于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该情形下,由于权利人对邮寄错误并无过错,而义务人对邮寄地址具有过错,权利人基于对义务人所留的错误的邮寄地址的合理信赖,认为根据该地址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故应视同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义务人故意留虚假地址逃避债务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符合过责相当的基本法理。??义务人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权利人仍依以往邮寄惯例,导致邮件未实际到达债务人,也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注:不论贷款合同中是否约定贷款人有扣款的权利,金融机构扣款抵债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其主张权利的行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金融机构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行为,实质为抵销行为。(1)法定抵销要件:①须

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须双方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③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④须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约定抵销,不要求符合上述②③点。】

【注:本项是指对于未被抵销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

【注: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前述金融机构转账传票底单与原始会计凭证以及向义务人发出扣款通知的证据,故尽管上述证据均为债权金融机构单方形成,但应推定其能证明金融机构划款的事实,除非债务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

【注:本项所指扣划欠款的金融机构,应指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如果是作为非债权人的银行对义务人的账户内的款项进行扣划的,并不能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请求权时效中断,除非扣划银行系经债权人的授权。】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主页发布催收公告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为使义务人能处于法律拟制的可了解催收内容的状态,司法解释限制了公告的载体,权利人自办网站显然不符合该载体的条件。??当然,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民事经营能力,而非民事主体资格,因此,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其仍然可以对外从事相关法律行为,包括签收催收债权文书的行为。】

【注: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公司内部文件所作的规定不能对外对抗善意债权人。一般而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外部公示要件为工商登记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事项的变更,但义务人一直未在工商登记中对其进行变更的,权利人也有理由相信原法定代表人为债务人的合法法定代表人。】

【注: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积极主张权利的,则不应以失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1)在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着找领导、找上级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式和做法,一般而言,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之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故由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其管理部门进行反映、请求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如属于本解释第14、15条所规定的情形,则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该主管部门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转达给义务人的,应认定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2)由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代表机关,其行为即为法人行为,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为到达义务人,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注:同一债权包括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在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债权债务主体唯一,债务虽然约定分期给付但实质为同一债务,具有唯一性,故只主张某一或者某几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剩余债权,但前提条件是剩余债权已开始起诉诉讼时效期间。】

【注: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利息之债可分为基本权利息之债与支分权利息之债。(1)基本权利息之债,即尚未达清偿期的利息之债,为原本债权的从权利,其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在债权人只主张原本债权或者基本权利息债权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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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了的债务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等。??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我国,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不构成不当得利。当然,在标的物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就构成不当得利。另外,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关系属提供劳务时,也构成不当得利。 【注:只有当拾得物被拾得人恶意占有时,拾得物行为才转化为侵权行为,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一种表现形式。】 【注:合同未生效,受领给付的当事人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财产返还不能一概视为不当得利返还。】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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