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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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不征收营业税。
小结:关联企业转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有相关的借款合同,资金流向明确,且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需征收营业税。
四、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的资金拆借主要涉及的两大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
如为有偿拆借(利息收入合理),企业已做应税所得,无需再作纳税调整;如无偿拆借或资金占用费明显的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2、 营业税
如关联企业转借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有相关的借款合同,资金流向明确,且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收取利息(主要是符合统借统还的实质),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需征收营业税。
五、 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拆借资金利息收入时,为了核算的简便,会选择一个相对较中间的利率,用于所有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如此一来,①在财务核算的上无法区分,所转借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是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资金;②因为选择的是一个统一利率,不符合7号文件要求的“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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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大部份集团企业会因此类情况,无法依据7号文件,享受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企业财务人员又直观的理解,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实质上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行为。所以税收检查时,税务机关从税收从严从紧的角度,对此无法分清是否符合统借统还的业务,调整征收营业税,存在不理解。
所以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的核算中,出借资金一方需关注以下几个基本点:
① 分类理清资金出借的来源: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借款资金; ② 来源于金融机构资金的转借,须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收取的利息必须严格“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上述为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涉税事项的一些简单整理和分析,仅供参考,如存在政策理解上的不妥,希能指正。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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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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