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 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支出金额。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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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2.第12行“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1.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4列。
2.保险企业: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1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6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3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23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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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 1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2 * * * *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3 * * * * * * * 税收金额 4 * * * * 纳税调减金纳税调增金额 额 5 * * * * * * 6 * * * *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7 * * * * * 行次 项 目 1 2 3 4 5 6 7 8 9 一、非公益性捐赠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其中:扶贫捐赠 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5+6+7+8) 前三年度( 年) 前二年度( 年) 前一年度( 年) 本 年( 年) 合计(1+2+4)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 * 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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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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