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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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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4:46:40

证据学作业

王冬林20120104

法学1202班

作业一 比较

情况一私生子要求做亲自鉴定,父亲拒绝 情况二私生子要求做亲自鉴定,兄弟姐妹拒绝

答:情况一与情况二的主要区别在于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时候会产生两种责任:一种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予证明的必要性,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时,其提出的事实主张便有可能不能成立。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而在此案例当中,情况一适用举证妨碍原则。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证明受阻,对其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举证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从狭义上讲,举证妨碍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形

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故而在事实认定上,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该人有利的调整。在通常情形下,举证妨碍是指狭义上的含义,只有因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或不能使用,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事实因而无证可查,无据可用,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会运用举证妨碍制度,达到公平解决案件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对“妨碍举证的推定”作出规定。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根据已被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拒不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出示的事实,推定其持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此案中,父亲拒绝举证,且缺乏正当的法定理由,私生子的亲子鉴定、抚养费请求都不利于父亲一方,此时父亲拒绝,可以推定其子的主张成立。而情况二中,由于涉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的纠纷,此种情况下不应使用举证妨碍原则,这种举证妨碍以妨碍人承担鉴定义务为前提,让兄弟进行亲子鉴定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私生子不能强制其兄弟进行亲子鉴定,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作业二

如何完善证据规则避免法官乱用证据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内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少量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因此,关于证据的可采性,关于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关于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均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南。在理论研究上,证据法学同样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多年来基本上仍处于停滞不前、低迷徘徊的状态。这进一步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规则认识上的浮浅和操作中的漠视。显然,此种状况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鉴于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要求加强证据理论研究,振兴证据法学,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证据规则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以为,在现阶段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迫在眉睫。

首先,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修正后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予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因此,基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在诉讼

中一方面要赋予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较大的权力和权威,以充分发挥其定分止争、治国安邦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求对司法权的运作进行严格的制约,对法官裁量评判证据的活动予以规范。

其次,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诉讼法制健全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为我国诉讼法制建设和法学繁荣创造了空前优越的社会大环境,同时也对诉讼和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机制上分析,一个先进健全的诉讼制度,至少应包含科学的程序构造和完备的证据制度这两个方面。近几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方兴未艾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相比之下,证据制度方面的建设则明显滞后。因此,从规范证据的形式和运用入手,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规则,并以此为契机,引导我国证据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既是进一步促进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繁荣证据法学的必然。

再次,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制度和理论,以改善诉讼结构,加强诉讼民主,实现控、辩双方或诉讼两造间的平等对抗。这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要求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予以引导和规制,明确竞赛规则,实现公平对抗,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最后,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为了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巩固审判方式改革成果,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近几年,为贯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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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作业 王冬林20120104 法学1202班 作业一 比较 情况一私生子要求做亲自鉴定,父亲拒绝 情况二私生子要求做亲自鉴定,兄弟姐妹拒绝 答:情况一与情况二的主要区别在于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时候会产生两种责任:一种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予证明的必要性,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时,其提出的事实主张便有可能不能成立。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而在此案例当中,情况一适用举证妨碍原则。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证明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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