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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Overhead Crane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一般要求…………………………………………………………………………(1)第三章 材 料……………………………………………………………………………(3)第四章 金属结构件………………………………………………………………………(4)第五章 安全保护装置……………………………………………………………………(5)第六章 主要零部件………………………………………………………………………(6)第七章 电气与控制………………………………………………………………………(7) 第八章 生产工艺…………………………………………………………………………(8) 第九章 使用……………………………………………………………………………(10)第十章 检验检测………………………………………………………………………(12) 第十一章 附 则………………………………………………………………………(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本规程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1t或者提升高度小于2m的桥式起重机。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合时,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 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性负责,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第六条 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二)总图、主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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