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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轨道轨道施工测量管理细则(第三版)
b、地下导线点的坐标互差:在近井点附近≤ ? 16mm、在贯通面附近≤±25mm;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 ? 2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 ? 20mm;
c、高架墩、柱点的坐标互差≤ ? 25mm; d、高架墩、柱点的高程互差≤ ? 10mm; e、地上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3mm;
f、明挖车站、明挖区间、矿山法竖井、盾构始发井:地下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5mm;
g、区间隧道较长时,各地下高程点的高程较差: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 ? 1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 ? 10mm;贯通前,高程较差≤ ? 10mm;
h、地下导线起始边(基线边)方位角的互差≤ ? 12″; i、相邻高程点高差的互差≤ ? 3mm; j、导线边的边长互差≤ ? 8mm;
k、经竖井或高架墩(柱)悬吊钢尺传递高程的互差≤ ? 3mm; l、围护结构中心、曲线要素直缓点、缓直点坐标较差≤ ? 10mm。 11、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以下要求保证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给后续工序使用:
a、导线点(中线点)须为砼标石,内有100mm×100mm×10mm大小的钢板,镶直径2mm、深为6mm的铜丝标志;水准点可与导线点重合,但须保证稳固及有最高位置;
b、车站:左右线各设立2个以上水准点及2至3个导线点(中线点); c、区间:曲线要素点、直线每150m、曲线通视情况不小于60m须设立一个导线点(中线点),水准点每120m须设立一个。
第十六条 铺轨工程、车辆段及其他工程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一)铺轨工程施工测量中,与前期部相关的测量作业流程: 1、交接桩; 2、接桩后的复测;
3、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施工期间的各项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工程验收前移交控制点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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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铺轨工程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1、各铺轨控制基标报检前须有套筒保护,且经检测的铺轨控制基标须永久保留,以满足后续工序施工使用。
2、铺轨施工期间各测量作业工序如下:
a、进场后的交接桩,交接桩后,各方应签署交接桩记录表,以备资料归档用;交接桩记录按附表D2-1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执行。
b、接桩后的复测并将复测结果申报业主,在复测报告中须明确指出所交桩点复测结果情况,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
c、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d、利用复测量后稳定可靠的控制点进行控制基标定位,即粗放样; e、再精确放样,后利用控制点对控制基标进行联测,即穿线;
f、实测的边角关系与设计的几何关系对比,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进行调整; g、对调整后的控制基标再穿线联测,直至满足规范要求为止;
h、将满足要求的控制基标整理成书面报告,以承包商申报表形式报业主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i、工程验收前移交控制基标给业主。
3、铺轨控制基标检测的限差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5.2.4款规定要求。
(三)车辆段工程施工测量中,±0.000以下部分参照第十五条(二)6之相关规定;±0.000以上部分对照本条(一)、(二)之相关规定。 (四)其他工程施工测量中,测量作业流程参照本条(一)、(二)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隧道正确贯通和满足设计的净空限界、轨道的平顺连接,施工中各项测量、检测作业,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检测制度。凡承包商的施工控制测量方案及成果,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经自检和驻地监理审批,向业主提出检测申请(报承包商申报表与测量资料)。由业主派业主测量队检测。
第十八条 业主测量队的检测作业精度必须按不低于承包商作业精度的要求进行,及时地提出检测成果报告;检测结果若超过限差要求或发现粗差,承包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重测,重测结果与检测结果相比若仍然超限,业主测量队须重新检测;若业主测量队重新检测后仍不能判断承包商的测量成果合格,业主将采取专项检测来处理,如果是承包商方面原因引起的专项检测,施测费用从承包商进度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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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量分工负责制
第十九条 责任分工
(一) 广州轨道交通施工测量分业主测量队、驻地监理、承包商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二) 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绘工作。它是单体工程施工测量的主体,按业主测量队提供的部分地面主控制网点或导线控制点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组织完成本段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作业。
(三) 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执行;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重要部位应复测。既检查控制测量性质的测量结果,也检查细部放样性质的测量结果。
(四) 业主专业测量队负责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维护首级控制网(GPS网、精密导线网、Ⅱ等水准点)的完好和稳定;代表甲方进行交接桩;按本细则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及时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对承包商申报的测量成果作出评定;对全线各分段工程的衔接进行检测;控制全线地下主导线、主水准网在统一体系下平顺贯通、衔接。
(五) 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主测量队和驻地监理是否复测和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
(六) 业主测量队阶段性地对地下主控制网的复核,目的在于控制全线分段工程的准确衔接和考核全线测量控制网的完整性,也不分担承包商施工测量的责任。
(七) 各单位工程高架、地上、地下控制测量与给定首级控制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行车桥面或隧道的轨道位置和限界要求,即工程的具体测量责任在承包商。
(八) 承包商出现重大施工测量问题,反映出驻地监理对工程形位质量控制不力,对业主委托监管的项目管理失职,驻地监理应负失控的责任。
(九) 若业主测量队不能及时对首级控制网进行检测,或虽进行了检测但向承包商提供了错误的首级网成果致使工程发生测量质量问题,责任在业主测量队;若业主测量队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未能排除存在的错误,应负检测不力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 业主测量队的主要任务
1、 业主测量队应由富有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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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工作;应当有富有观测经验的测量技师、技工数人,并有精通仪器校验的技师从事操作;以上人员应相对稳定,调换工程技术负责人须经建设总部同意。 2、及时掌握全线高架、地面、地下控制测量现状和需求情况。在各工点施工期间须每月进行巡检和配合前期部进行例检,并及时动态掌握各工点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好施工测量检测工作计划。
3、定期复测首级控制网(GPS网、精密导线网、Ⅱ等水准网);若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反映首级网发生变化,应立即进行检测并保证其在施工期间的完整性、正确性。各工点开工前报各标段(工点)的施工测量检测方案报前期部批准后实施,主体结构的沉降位移监测工作开工前须报监测方案前期部批准后到运营事业总部办理相关手续,且方案须有针对性。
4、 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要求及时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并保证检测作业及检测成果满足规范要求。
5、检测全线铺轨控制基标。 6、检测全线限界断面。
7、在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至运营期间(约1年),负责地铁主体结构的沉降位移跟踪监测工作并进行相应分析。
8、对承包商测量队的测量资料及成果提出审核意见。
9、总结推广地铁测量经验,分析解决测量工作中的偶发问题。 10、完成与广州轨道交通有关的测量任务(需业主指令)。 (二) 驻地监理的主要任务
1、应由有工程测量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出任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有两三位助手,包括熟悉观测的技术人员或技师, 并报业主备案。
2、监理的复核方法有仪器检测,旁站监督,指令承包商复测校核,对测量方案、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的复核等。重要的对象,如地上、地下中桩,应以独立检测为主。驻地监理的独立检测应尽量使用自己的仪器,必要时也可征用承包商的仪器,但对仪器是否已经调校准确,事先应予以确认。驻地监理可以征用承包商的测工。
3、编写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测量监理细则,并于开工前10天报业主审批。 4、 指令承包商在开工前做出完整的施工测量设计,审定批准施工测量设计,报业主审定及备案。
5、 对承包商按设计实施测量作业进行日常监督,控制其投入的技术力量及所用的测量仪器满足要求。
6、 建立可行的批准程序,把测量放样作业作为必经工序加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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