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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人数、案件性质、争议内容、标的金额的不同来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关系的案件;(2)劳动争议纠纷;(3)交通事故和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设立调解庭。抽调熟悉调解工作,有调解经验的资深法官和法官助理等人员组成的调解庭。这样的调解庭人数不一定多,但要结构合理,至少有一名女干警,这样方便做女当事人的工作。必要时,可以请部分离休的老法官,充实到调解庭,帮带年轻法官。
3.调解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适用普通程序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但对开庭的期限、调解的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为防止法官久拖不开庭,久调不下判,法律应对庭前调解程序中的调解次数和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4.调解的费用。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的案件受理费是按争议标的金额计算的,采取按比例分段递减方式征收,考虑到当事人还可能支出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若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成本是相当高的。所以,鼓励调解,减少收费,降低成本是行之有效的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解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实践中,目前除了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0%外,调解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贯彻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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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区还没有到位。所以,要严格按要求执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鼓励当事人调解。另外,还可以分流,比如庭审前调解和宣判前调解有所区别,使诉讼收费趋于公平与合理,对滥用法庭时间的当事人施加压力,给主动和解、调解的当事人予以鼓励,达到分流案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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