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庭前调解制度

庭前调解制度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6/5 23:42:13

包含,没必要将其单设为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的、贯穿于诉讼始终的指导性原则。?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客观上使法官认为无论使用何种手段、只要最终目的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属于民事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因此,法院调解原则对司法实践中的强制调解、以判压调等现象的出现难辞其咎。 (二)法院调解适用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笔者认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应是判决的基础而非调解的前提。在判决中,法官必须一丝不苟地对待事实问题,凡是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但调解不同,调解制度设立的现代法治基础在于自由价值,包含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意义。毕竟当事人是最清楚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他们自愿调解并最终接受调解协议,是其内心在客观实际上进行自身利益衡量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必要,而且,?调解有个互相让步、互相妥协的问题,因此不能要求把事实查得那么清楚,不能寸步不让、锚株必较,如果哪个细节,哪个问题都要打破沙锅问到底,谁都不让谁,那是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强调事实清楚则须进

②③

宋朝武、刘小飞:“从国际诉讼和解动向看我国法院调解改革”,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5

行严格调查,这样不仅耗时耗资,牺牲了程序利益,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违调解的初衷。 (三)庭前调解的适用条件

1.适用庭前调解的前提过于笼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庭前调解适用于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所有民事案件。但对于何谓?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识,往往因人而异。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以及调解的特点使得法官对调解偏爱有加,现行的庭前调解制度主要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 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庭前调解程序,也可以随时决定不进行庭前调解,由此造成民事审判中庭前调解的扩张和判决的萎缩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2.调解主持者身份的矛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从审判实践来看,为提高办案效率,法院调解几乎均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调审不分的审判模式,将调解和判决结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本意是想?通过法院调解既可以获得与判决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上正确的处理结果,同时又可以避免判决所具有的高成本和

6

强制性。?但是这一做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官在?调解者?和?审判者?两个不同身份之间的混淆、越位甚至合二为一的现象,进而造成调解结果和审判结果的竞合。这种身份上的矛盾性使得在调审结合模式下法官要想始终把握自己的身份相当困难,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法官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者滑向裁判者,而裁判者的身份使法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在这种强制力的作用下,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出现?调而不解?的现象。

3.调解时限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调解时限仅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对?及时?却没有进行具体的限定,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己不愿接受调解,而由于调解没有法定期限的规定,法官以拖促调、以判压调,使得当事人身心疲惫,不得不接受调解结果,违背当事人意愿,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二、部分试点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实践 (一)上海法院调解模式的改革实践

自2002年底起,上海法院从多方面对调解进行了改革的探索,基本做法有两种,一类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对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直接交速裁组先进行审前调解,调解不成的仍由速裁组予以审理,并可进行实体裁判。但也有实体审理交由审判庭承担的做法;第二类是在各审判

④⑤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 齐奇主编《中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第131页。

7

庭内设立简易组(亦称速裁组、快审组等),简易组可对简易案件作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设定庭前调解期限为一个月。上述做法的共同特点是,所审理的案件基本适用简易程序。目前实行庭前调解的8个法院中,所有法院均允许承担庭前调解任务的部门或法官出具调解书;在审前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有的法院明确可由承担审前调解任务的部门或法官继续对案件作出实体审理,并直接作出实体裁判,有的法院则规定审前调解机构或法官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不能判决,只能移送相关合议庭审理。其中调解部门设在立案庭的有2家法院,设在相关审判庭或法庭的有6家法院。 (二)北京法院?繁简分流?下的调解工作机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行?繁简分流?,即对立案后的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工审理,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交专门简易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审理,主要进行调解。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交适用普通程序的审判庭或者审判人员专门审理。海淀法院改变原先将简单的民事案件交由专门设立的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由专门负责审判的审判庭审理的做法,避免造成?一案两审?,审判庭对收到的简易案件先由专门调解人员助理法官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判权及时对案件依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调节规范化研究调研组《“繁简分流”下的新型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报,2004年3月7日B2版。

8

搜索更多关于: 庭前调解制度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包含,没必要将其单设为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的、贯穿于诉讼始终的指导性原则。?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客观上使法官认为无论使用何种手段、只要最终目的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属于民事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因此,法院调解原则对司法实践中的强制调解、以判压调等现象的出现难辞其咎。 (二)法院调解适用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笔者认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应是判决的基础而非调解的前提。在判决中,法官必须一丝不苟地对待事实问题,凡是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但调解不同,调解制度设立的现代法治基础在于自由价值,包含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意义。毕竟当事人是最清楚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他们自愿调解并最终接受调解协议,是其内心在客观实际上进行自身利益衡量的结果,在这种情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