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的原因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实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的原因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实意义
作者:胡乐宇
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2期
摘 要:在我国日常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象甚为少见,普遍情况下造成了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局面,从而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探究这一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原因,文章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力求找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的症结所在,深层次分析出庭难的原因。其次通过进一步阐明出庭应诉的多方面现实意义,显示出其必要性,以期为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行政首长 出庭应诉 原因 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2-104-02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由该行政机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日常工作中的主要领导负责人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通俗地讲,行政诉讼就是百姓口中所讲的“民告官”。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现实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却是特别的普遍。由于《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方面并没有存在明确性的规定,所以尽管法院与原告对于“告官不见官”情况心里存在不满,但是也只能表示无奈。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的原因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缺乏明确性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48条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都明确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举证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当我们寻找在审判工作中被告方具体应该由谁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时,并没有发现明确性的规定,仅仅由《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参加行政诉讼,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