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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建〔2013〕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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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7 11:04:00

(十三)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为基建部门配足相应的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的建筑、结构、水电安装、预结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基建部门设置总工程师岗位。 第十条 大规模建设新校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专事新校区建设。

第十一条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学校,可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基建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费按下表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费率表

项目总投资 项目管理费提取(万元) 500以下 501-1000 1001-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0以上 比例(%) 2.5 2.0 1.5 1.0 0.5 0.2 备注 按累进制计算。 例:总投资2500万的项目,管理费=500×2.5%+500×2.0%+1500×1.5%=45.0万元。 注: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划之日起至办理竣工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及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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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业务接待费、业务培训考察费、零星购置费、施工现场补助费、误餐费等。

项目建设管理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时单独列支,由基建职能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和职能职责转换时,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将最终调整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指导性文件,包括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学校在进行基本建设前,应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编制。

第十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重庆市绿色校园建设实施方案》等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分区合理。应有相对独立并合理的校前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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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学生生活区、体育运动区和办公区。校前区规划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校大门、收发传达室、校前广场、绿化广场等;教学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科研楼等;学生生活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活动中心及学生生活辅助用房等;体育运动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体育馆、游泳馆(池)、田径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办公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校、院系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等。

(二) 功能先进。要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并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学科间的渗透和边缘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校园资料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方便。

(三) 符合标准。规划的各种校舍建筑面积、体育设施数量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四) 体现特色。要规划视野开阔、绿树成荫的校前区,突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体育活动区在校园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园林式校园,提倡生态型校园。提倡人车分流,规划适当的步行区;不能实行人车分流时,人流集中区域车行道两侧应规划不小于车行道宽度的人行道。

(五) 配套完善。应将各种管网和校园绿化景观建设纳入校园总体规划设计。校园内的所有管网应下地暗敷。

第十八条 学校新校区,可同步规划建设少量教职工住房。规划位置要“相对独立、便于分离”,用地面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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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总面积的10-16%,建设套数不大于学校发展规模(在校生)的1/10,其中留下15%房源用作教师周转房。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开阔平坦、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区域和易遭雷击的山顶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厂、变电站、高压线、加油站。学校主要建筑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主要交通性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严禁公共道路穿越校园。 高级中学选址宜远离城市中心。

第二十条 学校周边环境应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医院太平间、监狱、看守所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开设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学校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必须在校门外侧留有缓冲地带,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或设置过街天桥等安全设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建设的依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当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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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为基建部门配足相应的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的建筑、结构、水电安装、预结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基建部门设置总工程师岗位。 第十条 大规模建设新校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专事新校区建设。 第十一条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学校,可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基建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费按下表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费率表 项目总投资 项目管理费提取(万元) 500以下 501-1000 1001-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0以上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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