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
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政办[2013]46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的意见
1 / 2
(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3年9月20日)
按照市商务中心区“一年打基础、两年出形象、三年大变样”的总体建设要求,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1〕79号)、《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三政〔2011〕81号印发)精神,结合当前项目建设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商协议履行保障机制
项目单位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签订建设协议后,应在15日内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标准为拟挂牌出让地块土地挂牌起始价总价款的30%);逾期未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的,协议自行失效。 二、完善土地出让保障机制
2 / 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