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 支护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 质量验收应检查的内容 4.1.1 一般要求
1)所使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包括钢材、水泥、砂、石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场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2)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计量;混凝土配合比、塌落度、强度等级;钢筋规格、品种;焊缝长度及高度,焊缝外观及质量;钢筋笼制作及安放位置;桩位;孔深、孔径、垂直度、孔底沉渣厚度;压顶梁(冠梁)断面尺寸及钢筋绑扎等,应按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3) 各种节点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
4)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试验、检验记录及检验批验收记录应齐全。 4.1.2 喷锚支护结构特殊要求
对喷锚支护结构,尚需提供以下资料:锚杆抗拔力试验记录及报告;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查记录;喷射混凝土外观检查记录。
4.2 支护结构验收 4.2.1中间验收
1)支护结构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交有关工程记录和检验资料进行支护结构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有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监理、业主方参加,必要时邀请质监部门参加。
2)进行支护结构中间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a.支护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支护结构有关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资料。 b.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c.钢筋、水泥等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或试验合格报告;钢筋焊接接头、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d.混凝土、钢筋、旋喷、深层搅拌、喷射混凝土等施工作业记录和检查签证。 e.对桩身质量进行必要检查的动测、抽芯等监测和试验记录。 f.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记录。 g.设计变更通知和签证。 h.竣工图。
i.工程重大问题处理措施和主要会议记录等文件。 j.工程测量记录和测量符合签证单。
k.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4.2.2支护结构竣工验收
1)支护结构按规定进行中间验收后,应在地下室完工后,进行最后竣工验收。 2)最后竣工验收时,支护结构除应满足本细则4.1条要求外,还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出现支护结构破坏、倒塌现象,不影响临近建筑物、周围设施、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支护结构进行竣工验收时,除应提交中间验收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a.基坑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b.基坑工程监测报告。 c.其它有关资料。 5 适用的主要规范、标准
5.l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5.2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15-20-97) 5.3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 50086-2001) 5.4 《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 94-94)
5.5 《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6 《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96)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