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修改稿)doc
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以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由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为准。 11、申请鉴定单位:
(1) 单位名称:即封面上的申请鉴定单位。
(2) 隶属省部: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 填写。
(3) 所在地区: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 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它 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扩号中选择相应的数字即可。
(5) 联系人:是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 通信地址: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任务来源:是指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择1、2、3即可。 13、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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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择1、2、3即可。
15、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 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写清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 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 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 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 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 (6) 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 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6、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应由申请鉴定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7、主要研究人员: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8、申请鉴定单位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9、主管业务部门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0、任务下达单位意见:由该项目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1、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 22、鉴定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们填写。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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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定型)方式及鉴定(定型)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鉴定(定型)工作要求:
(一)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的生产定型采用会议的形式。 (二)由组织鉴定(定型)单位依据专业需要聘请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定型)委员会,鉴定(定型)委员会主任由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因特殊需要,可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
(三)鉴定(定型)委员会依据项目情况,可成立资料审查组、现场考核组和性能测试组,各小组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出具小组考核意见,鉴定(定型)委员会出具鉴定(定型)报告。鉴定(定型)结论必须经鉴定(定型)委员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四)鉴定(定型)结论中必须对成果内容进行具体描述,写明关键技术指标,鉴定(定型)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定型),予以补正。
(五)组织鉴定(定型)单位应当对鉴定(定型)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定型)结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定型)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定型)委员会改正。
二、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或定型的新产品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现况;
(二)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与被鉴定(定型)项目或承担项目单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鉴定(定型)专家。
三、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定型)工作中拥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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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对被鉴定(定型)的科技成果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要求研制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定型)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定型)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定型)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定型)单位提出中止鉴定(定型)的请求。
四、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客观、公正、全面、认真、独立地进行评价。
(二)提出的鉴定(定型)意见能清晰、准确地反映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提出的鉴定(定型)意见负责。
(三)维护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鉴定(定型)成果的技术秘密。鉴定(定型)工作完成后,有关被鉴定(定型)成果的所有材料全部退还,不私自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不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
(四)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与被鉴定(定型)成果无任何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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