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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2]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2〕31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1 /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2 / 3
本办法除有特别指出外,所称担保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企业的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的原则。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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