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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建函[2007]6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06.08 【实施日期】200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拍卖市场,加强拍卖企业管理,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做好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规范服务的必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拍卖市场发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条件成熟的省市,可以委托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当地拍卖业发展动态,形成行业情况分析报告。 1 / 2
各拍卖企业要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工作,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信息报
送和统计工作的具体规定,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拍卖经营情况等信息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按月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拍卖企业使用说明书见附件4)中填报《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拍卖企业认真进行网上信息报送工作,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有关信息和《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商务主管部门使用说明书见附件5)报商务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就本地上年度拍卖业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等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年度报告须同时报送纸制文件和电子文档。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保证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工作。对行业发展中呈现的苗头性问题及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商务部。 附件:
1.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2.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 3.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
4.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拍卖企业用)
5.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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