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除特别注明外,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以上的,包含本数;规定以下的,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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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与区政府开展招商合作,引进符合罗湖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对于成功引进项目的引荐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和区政府确认的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自然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区投资推广局是本细则所称奖励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引荐人的认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中介作用,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落户的行为。
引荐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对项目落户进行全程跟踪和促进。
第五条 引荐人须在项目注册落户到罗湖前,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引荐人认定申请表,出具项目投资方的引荐证明等,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后,由区投资推广局认定其引荐人资格。
第六条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单位(人)。如投资方委托两单位(人)或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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