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分设,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而目前这些机制或者不够健全,或者存在缺失。
(五)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差距较大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公约,并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标准,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最终影响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选择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有两种典型立法模式:一是?美国式?,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在其下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二者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体系。二是?德国式?,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系统。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传统上采取?分散立法?的体例,类似德国模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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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应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统领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应走平行立法的道路,当务之急是制定完善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基本法应在专门立法成熟后考虑。
(二)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臵等多个子制度,各个子制度又包括多层次的组成部分,具体运作中涉及到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多个行政部门。要想有效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就必须保证其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分工明确,协调运转。目前社会保障种类繁多、机构重叠,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整合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使各组成部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起—个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三)统筹兼顾,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逐步扩大适用范围,重点考虑如何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农村社会保障适用范围。其次,在模式选择上,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博采众长,对?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镭利型’社会保障模式、?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再次,在体系结构上,应以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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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林宇.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理论参考,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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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为主,形成—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在管理上,应逐步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
2.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步伐,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要从农村居民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入手,发展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缓解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隋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最低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农村低收人人群体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政府要适当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的养老方式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
3.完善法律实施机制。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作后盾,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功能和效应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首先要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比如建立和完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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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J]:中国社会保障,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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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监管体系,构建行政监管、专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做好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作用,授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权和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履行情况监督权。当前,切实实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对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再次,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社会保障履行诚信档案。最后,社会保障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如养老金、失业金、医疗费、工伤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等,都是其生活所需。因此,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这些特点和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在所制定的程序法中,拓宽司法救济的途径,尽可能地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最简单快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
(四)强化社会保障的执法
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立法做后盾。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要求颁布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改变目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局面,强化社会保障的执法过程。要明确划分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处理好社会保险争议问题。还要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对那些拒不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障金,不正当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甚至贪污、挪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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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富平.关于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123一l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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