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5.2.6 建立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c)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 d)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 f)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g)灭火和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h)火灾情况;
i)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行业、天津市的消防技术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5.3.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的检测,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5.3.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8 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逐级或者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4.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5.4.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提出消防安全例会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5.4.9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0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11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5.5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1 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2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5.3 实施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5.5.4 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状况,督促维护保养。 5.5.5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5.6 组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5.7 筹备消防安全例会内容,落实会议纪要或决议。 5.5.8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9 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5.6 其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6.1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5.6.2 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3 结合本部门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5.6.4 发现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3 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检查、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记录。 5.8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5.8.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8.2 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启动消防设施。
5.8.3 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8.4 坚守岗位,及时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5.9 防火巡查人员职责
5.9.1 开展防火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主管人员。
5.9.2 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 5.9.3 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6 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6.1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应急灯具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的有关要求。
6.2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6.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6.4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6.5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6.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6.7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9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6.10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6.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6.12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6.12.1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6.12.2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6.12.3 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6.12.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6.12.5 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12.6 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上。
6.13 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6.14 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6.15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16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6.17 旅馆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18 商店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6.18.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6.18.2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7 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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