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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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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区法院出台《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26 作者:民三庭 吴华 点击次数:228 次

近日,沙区法院出台了《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法院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在重庆市尚属首次。

2008年10月,沙区法院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申请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该案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且法律关系复杂、债权债务分散繁多,沙区法院在报经重庆市高院同意后,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该《实施办法》的同步出台就是为了规范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工作,实现破产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

该《实施办法》对通过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方式进行了严格控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符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且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再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最后逐级上报市高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共有九名成员,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院司法技术室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从事评审的事务性工作,诸如向社会媒体发布公告、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报名登记、整理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参评材料等。

评审委员会在公告期满后举行破产管理人选任评审会,当面听取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陈述,并结合书面审查情况,根据《实施办法》附件中的评分细则,综合考量参评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入围名单。最后,评审委员会在入围名单中以不记名投票最终确定管理人。一般只确定一名管理人,但案件特别重大,亦可确定二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独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初步报价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避免了评审委员会成员选任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选任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具体化,从而选定出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此外,该办法也对重庆乃至全国其他法院开展此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附: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18日审判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公开、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符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企业破产案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有必要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写出书面报告,由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按照《指定管理人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本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七人。

第三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具体工作由院司法技术室负责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公告及接受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登记报名;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审阅整理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并提出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报告等。

第四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重庆市有影响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第五条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 第六条 公告期满后,评审委员会采取由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当面陈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报名的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其综合分数(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并按照得分高低并结合案件的特点确定若干入围名单。

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入围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一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如案件特别重大复杂,可以确定二名中介机构共同担任管理人。被确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票选通过。如第一轮票选得票最高的未能超过二分之一票数,应当对得票数在前二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轮投票。

评审委员会在确定管理人的同时应当按得票高低确定一至二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初步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的时间。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限制范围。

第九条 合议庭应当在收到评审委员会确定管理人的书面决定书三日内,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同时将已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予以书面通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2月 23日起开始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凡进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机构名册的获得基础分60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专业水准(18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1)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1篇加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2)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的,每参加一次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 二、从业经验(58分) 基础分33分。

加分部分。1)单独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5分,其中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再加2分;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2.5分,其中担任破产

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再加1分;3)单独担任破产财产低于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3分;4)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财产低于1 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1次的加1.5分;5)被清算组或管理人邀请参与破产企业完成单项破产清算事务1次的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1分;6)机构受聘办理过公司清算事务1次的加0.8分。以上加分最多不超过25分。 三、机构规模(20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每拥有1名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会计师,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

四、初步报价(4分)

基础分3分。初步报价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内的得基础分3分。 加分部分。初步报价最合理的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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