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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发)进一步规范隔离期限和复课证明通知--红头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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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20:28:44

成疾控?2014?193号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隔离及复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疾控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天府新区疾控工作办公室:

学校(托幼机构)易出现传染病病人和发生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场所,而隔离传染源、把好复课关,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传染病病人隔离期限未满、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关未严格把握,导致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早在2006年就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成卫发?2006?61号),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和常见传染病隔离期限予以明确,2013年5月1日《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规范》(国标GB28932-2012)开始实施,提出学校要建立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发病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课证

明返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隔离及复课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各区(市)县疾控中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复课证明查验制度,明确传染病病人复课审核流程。学校(托幼机构)做好晨检、因病缺课追踪登记、传染病登记,凡在校(园)学生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对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随访管理,做好记录;告知病人及其家长隔离治疗期间的注意事项,以及隔离期满后需开具复课证明的要求和流程。

二、规范开具复课证明 (一)复课证明开具单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公共卫生机构,承担辖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成都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4版)》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散发病例及传染病疫情处理,落实病人居家隔离治疗、复课审核等控制措施。为了减少环节,避免造成混乱,复课证明统一由学校(托幼机构)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

(二)复课证明开具条件

开具复课证明的条件是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完全消失且隔离期限已满。对于学校(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隔离期限,我中心已组织省市专家根据《现行法定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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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部行业标准2010版)》、《现代传染病学(第2版)》、《传染病学(第7版)》、《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卫生部部分专病防治手册等技术资料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梳理,具体详见附件1。

复课证明至少应包括传染病病人姓名、家庭住址、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及班级、发病时间(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或学校及托幼机构登记的发病时间)、疾病诊断、症状是否消失、复课时间、开具单位及日期等,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2。

(三)复课证明开具流程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病人隔离期满后,由家长带发病学生到学校(托幼机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该院的公卫医生检查病人的症状体征,联系学校保健老师了解发病、随访管理、休假情况,严格按照传染病隔离期限要求,审核是否达到开具复课证明条件。若发病学生临床症状体征完全消失且隔离期限已满,公卫医生可开具复课证明,参考复课证明模板的内容,写明同意复课时间,并做好开具复课证明记录。

结核病发病学生复课证明需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需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判断有无传染性的疾病如霍乱,由区(市)县疾控中心指导审核是否符合复课条件。

三、学校(托幼机构)查验传染病病人复课证明

持有复课证明的病愈返校(园)的学生应先到学校医务室,由校医或保健老师查验复课证明,根据发病时间、返校(园)时间,复核隔离期限是否达到要求。如已达要求方可进班复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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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返校(园)时间记录,保管好复课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落实,总结形成一些好的工作模式,我中心将根据全市实施的情况对此项工作的措施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复课证明开具单位及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开具条件开具复课证明,杜绝因“人情”、“关系”等开具不规范复课证明。各区(市)县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若发现因开具隔离期限未满等不规范复课证明、学校(托幼机构)把关不严,导致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暴发流行者,应及时通报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三)各区(市)县在实际工作中可收集不规范的复课证明,报送至我中心,我中心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四)各区(市)县在传染病控制及疫情处臵工作中,应与学校(托幼机构)密切配合、充分交流,促进教育部门做好家长解释、学生补课安排等工作。

附件: 1.学校常见传染病隔离期限一览表

2.复课证明参考模板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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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疾控?2014?193号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隔离及复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疾控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天府新区疾控工作办公室: 学校(托幼机构)易出现传染病病人和发生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场所,而隔离传染源、把好复课关,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传染病病人隔离期限未满、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关未严格把握,导致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早在2006年就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卫发?2006?61号),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和常见传染病隔离期限予以明确,2013年5月1日《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规范》(国标GB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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