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 图文
(mm) 种 类 生产废水 检查口 清扫口 检查口 清扫口 检查口 15 10 20 15 25 生活污水及与生活污水成份接近的生产污水 12 8 15 10 20 含有大量悬浮物和沉淀物的生产污水 12 6 12 3 15 50~75 100~150 200 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的距离。
第3.5.5条 管径小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与管道同径;管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采用100mm管径。
第3.5.6条 不散发有害气体或大量蒸汽的工业废水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可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
一、在管道转弯和连接支管处。 二、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处。
三、在直线管段上,当排除生产废水时,检查井距离不宜大于30m;排除生产污水时,检查井距离不宜大于20m。
第3.5.7条 生活污水管道不宜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第3.5.8条 排出管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检查井。检查井中心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第3.5.9条 从污水立管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应按表3.5.9确定。
污水立管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 表3.5.9 管 径(mm) 最大长度(m) 50 10 75 12 100 15 100以上 20 第3.5.10条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井深小于或等于1.0m时,井内径可小于0.7m;井深大于1.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0.7m。 注:井深系指盖板顶面至井底的深度,方形检查井的内径指内边长。
第六节 通气管
第3.6.1条 生活污水管道或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均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注:当无条件设置伸顶通气管时,可设置不通气立管。不通气立管的排水能力,可按表3.4.14-2确定。
第3.6.2条 生活污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表3.4.14-1中无专用通气立管的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时,应设专用通气立管。 第3.6.3条 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一、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
二、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第3.6.4条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污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第3.6.5条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 第3.6.6条 通气管和污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环形通气管应在横支管上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二、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少于0.15m处,并应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
三、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四、专用通气立管应每隔二层、主通气立管应每隔8~10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注:①结合通气管布置,可采用H管件替代,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
②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第3.6.7条 通气管的管径,应根据排水管排水能力、管道长度确定,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其最小管径可按表3.6.7确定。
通气管最小管径 表3.6.7
排水管管径(mm) 32 32 - - 40 32 - - 50 32 32 40 75 - 40 50 100 50 50 75 125 50 50 100 150 - - 100 通气管名称 器具通气管 环形通气管 通气立管 注:①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者,其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②两个及两个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时,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表3.6.7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③结合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通气立管管径。
第3.6.8条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第3.6.9条 通气管高出层面不得小于0.3m,且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注:①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②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③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0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
④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第3.6.10条 污水立管上部的伸顶通气管管径可与污水管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第3.6.11条 通气管不得与建筑物的通风管道或烟道连接。
第3.6.12条 通气管的管材,可采用排水铸铁管、塑料管、镀锌钢管等。
第七节 污水泵房和集水池
第3.7.1条 污水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靠近集水池。生活污水水泵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对卫生环境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不得设置污水水泵。
第3.7.2条 污水泵应优先采用潜水污水泵和液下污水泵。采用卧式污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计成自灌式。
二、每台污水水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 三、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
四、污水泵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在设置水泵的房间内应有隔振防噪装置。
五、设置在地下室时,泵房内应设集水坑和提升装置。 第3.7.3条 删除。 第3.7.4条 删除。 第3.7.5条 删除。
第3.7.6条 两台或两台以上水泵共用一条出水管时,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止回阀;单台水泵排水产生倒灌时,应设置止回阀。
第3.7.7条 污水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机组,当集水池不能设事故排出管时,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第3.7.8条 污水水泵的启闭,宜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第3.7.9条 当污水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其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集水池的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但水泵启动次数,每小时不得超过6次。
如污水水泵为人工控制启动时,其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确定。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流入的污水量和水泵工作情况确定,但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容积,不得大于6h的平均小时污水量;工业废水集水池的容积,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3.7.10条 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污水集水池不得渗漏。 二、池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三、池底应设坡向吸水坑的坡度,其坡度不小于0.01。 四、池底宜设冲洗管,但不得用生活饮用水管直接冲洗。 五、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六、污水中夹有大块物体时,在集水池入口处应设格栅。
第八节 局部污水处理
第3.8.1条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
第3.8.2条 化粪池的设计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3.8.2确定。 二、污泥含水率应为95%,经沉淀后应为90%。 三、腐化期间污泥减缩量应为20%。
四、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根据污水量多少,宜采用12~24h
五、污泥清挖周期,根据污水温度高低和当地气候条件,宜采用3~12个月。 六、清除污泥时遗留的污泥量,应为20%。
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 表3.8.2
粪便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排出 与用水量相同 0.7 分 类 每人每日污水量(L) 每人每日污泥量(L) 粪便污水单独排出 20~30 0.4 第3.8.3条 使用卫生器具的人数与总人数的百分比,可采用下列数值: 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有住宿)为100%。 二、住宅、集体宿舍、旅馆为70%。
三、办公楼、教学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为40%。
四、公共食堂、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类似公共场所(按座位数计)为10%。 第3.8.4条 化粪池的深度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m。化粪井的直径不得小于1.0m。矩形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根据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及其积存数量以水力计算确定。
注:化粪池的深度系指从溢流水面到化粪池底的距离。
第3.8.5条 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小于及等于10m3时,应采用双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75%。
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大于10m3时,应采用三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50%;第二、三格应各占总容积的25%。
第3.8.6条 化粪池进口处应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出口处应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与进口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第3.8.6A条 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时,应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3.8.6B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确定。 第3.8.6C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也可取4~6h的平均小时污水流量。
第3.8.6D条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为封闭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第3.8.6E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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