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关系逻辑存在论基础090202
“当代中国社会若干问题研究”课程论文
对象就以我作为对象。但是,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像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在笔者看来,这些论述实际上是以比较抽象的哲学语言强调了存在物的关系依赖性,揭示了“对象”的关系本质。这意味着对他物的关系乃是一物存在的必要条件,存在物本质上是关系存在物。正如吴晓明
先生指出的,“很显然,在这种比较一般的意义上,存在物的存在便是对象性关系本身,因为若没有这种作为原初关联的对象性关系,就谈不上任何存在物(无论它被称作什么,都只能是非存在物)。因此,若论到任何存在物的存在,那种作为原初关联的对象性关系便已经先期地被揭示了。”[11]这就隐含了一个观点:“对象性活动”也就是关系性的运动,而在这种关系性运动中,两个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两个关系存在物的关系。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把“现实的人”规定为“生活在现实实物世界中并受这一世界制约的人”。这里所说的“实物”,在德语中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对象”,一是指“物品”。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进一步提出,“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
这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存在物的关系本质。而到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针对当时围绕《神圣家族》所展开的争论马克思又提出对“对象、现实、感性”,要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要“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这意味着马克思此时已充分认识到“对象、现实、感性”都是关系存在物,甚至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在其现实性上也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对“对象”和“对象性”得到如上看法的前提下,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把“实践”定位为“感性的活动”或“对象性的活动”。正是这样一种定位,使得引起人们广泛争议的马克思的“实践”概念,打上了深深的“关系”烙印。也就是说,“实践”在马克思那里根本就不是什么传统哲学意义上的实体,而是特指与人的存在密切相关的“关系”。“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其含义也就是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关系的。实践作为活动,是感性的对象性的人的活动,这种活动表征着人与世界的对象性关系。从“全部社会生活”的总体来看,这种对象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如果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这句话“环
- 11 -
社会关系逻辑存在论基础
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改造自然。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以及“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等联系起来看的话,就不难发现“实践”所包含的这两方面关系。由此观之,笔者认为“实践”在马克思那里作为“对象性活动”,实质上表征的是总体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关系。而对于“关系与关系的关系”或“关系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用“关系间性”一词来指称[12]。因此“实践”也就意味着一种总体性的“关系的关系”即“关系间性”。虽然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直接使用过“关系间性”这一术语,但上述分析表明马克思确实是在“关系与关系的关系”或“关系的关系”的意义上来理解实践关系的。这种理解显然与实践唯物主义和实践本体论对“实践”的理解大为不同。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并不是某种新的世界本原的发现。正如高清海先生所指出的,马克思从根本上超越了西方哲学还原论的本体论化的思维方式而确立了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这种新的哲学思维方式把事物、现实、感性、世界理解为人的历史实践中不断生成的存在(也就是关系性的存在)。笔者以为高先生的这种理解是切近马克思的本意的。而且笔者发现高先生的论述中还隐含了“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关系间性的思维方式”的思想,虽然高先生本人并没有直接提出这一判断。高先生指出,“‘实践’在马克思哲学中作为基础和核心概念的意义是很广泛的,甚至可以认为是无限定的,它的作用和意义绝不限于‘本体’的作用和意义。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实践提升为本体之后反而限制了它的意义?在本人看来,这就是因为,在用‘本体’来表征‘实践’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时,同时就把‘实践’本身也限定为一种具体活动、一种具体关系、一个具体事实,而使它失去了看待一切事物和问题的‘新观点’、‘新视角’、‘新视野’的方法论意义,然而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实践的意义和作用恰恰是主要体现在这个方面的。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的活动、看待社会现象、看待人的生活世界、看待一切哲学问题,就意味着从人与物、理性与物质在以人为主导的内在统一和相互作用关系中去看待一切事物和一切问题。这是马克思所发现和确立的一种全新的哲学视角和视野,哲学变革主要就体现在这里。”从关系间性的角度来理解“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就会较为容易地理解马克思辩证法是如何以“社会关系”为解释原则来展开对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矛盾运动规
- 12 -
“当代中国社会若干问题研究”课程论文
律的揭示的。因此,从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出发理解社会利益关系对于马克思来说,关键不在于把实践活动作为一种描述的对象去分析其结构性和功能性等方面的特点,而在于从实践所表征的关系间性(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关系)出发去研究实践活动所实际造成的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下的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的发展问题。有些学者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认识到了这一点:“关系性的思维方法是马克思后来对社会关系进行(主要是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所竭力贯彻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关键就是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多重性关系(包含着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心理与物理、自由与必然、必然与偶然等关系)中进行一种辩证的历史理解,并通过这种理解来获得对人类历史的规律性认识。”可以说,马克思对许多问题的理解都打上了“关系间性”的烙印。如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意味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商品意味着价值(交换价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资本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积累起来的劳动(死劳动)对活劳动的支配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质关系是劳动和资本的关系,等等。
“关系间性”概念的成立是以承诺“关系”(即“实践”)的逻辑先在性为前提的。伴随着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即关系间性的思维方式的建立,马克思从根本上改变了对社会存在的认识。社会存在在马克思那里开始被理解成关系性的存在,社会存在者被理解成“关系者”即关系的化身、承担者、表现者。这实际上标志着马克思对传统实体存在论的根本性颠覆:把传统实体存在论所主张的“实体——关系”之间的关系转换为“关系——关系者”之间的关系,把实体先在性转换为关系先在性[13]。笔者把这一存在论转换理解为一种关系存在论的建立。这种理解并非笔者的独创。笔者在本文《导论》中就已概括指出,对于马克思的关系存在论,广松涉、张一兵、俞吾金和旷三平等国内外学者曾从不同角度进行过阐发和论证。对此笔者不再重复。在这里笔者只是提出一个文本上的依据作为佐证,说明马克思把“实物”等传统哲学理解为实体的东西重新理解为关系者即关系的化身。
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的笔记本1中,马克思写有一个标题“贵金属作为货币关系的承担者”,而在标题下面的具体阐述中,马克思又写有一句解释性的话:“??作为货币关系的主体,即货币关系的化身的贵金属??”也就是说,贵金属在马
- 13 -
社会关系逻辑存在论基础
克思看来就是货币关系的主体,就是货币关系的承担者,也就是货币关系的化身。这句话的德文是“Die edlenMetalle als Trä;ger des Geldverhä;ltnisses”这里Trä;ger可以译为“承担者”,它还有运送者、获得者或者支柱、托架、基座等意。正是由于马克思没有从实体的意义上去理解“承担者”,而是把它理解为关系者即关系的化身,因此他才有这样的说法:“一种特殊的产品(商品)(物质)必须成为当作每一种交换价值的属性而存在的货币的主体。体现这种象征的主体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被体现着的条件——概念规定,一定的关系——中包含着对体现者的要求。因此,对于作为货币关系的主体,即货币关系的化身的贵金属的研究,决不是像蒲鲁东所认为的那样超出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而在传统哲学看来,“承担者”作为主体,也就是实体。这就意味着,传统哲学理解为“实体”的东西,马克思都把它们理解为了“关系者”即关系的化身[14]。虽然马克思在晚期的一些文本中仍然继续使用“实体”一词,但含义已经同传统实体存在论的“实体”概念大为不同了。
3 以关系存在论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理论创新
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和关系存在论的建立,使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分析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以此为前提,马克思在进一步利用以往对社会经济状况的现实批判和对政治经济学文献进行解读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明确区分开来,提出并确立了“生产关系”理论,以“生产关系”概念专门指称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相应地,以“生产力”概念专门指称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生产关系”作为唯物史观的核心概念,在以往哲学家那里没有出现过,是马克思的独创。正如列宁所说,从社会关系的全部总和中划分了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关系,是马克思的功绩。
关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范畴究竟是何时真正确立起来的,学术界一直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形成和提出的,也有学者认为是在《哲学的贫困》中这个范畴才真正形成[15]。笔者认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分析已经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了。但这一时期马克思对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理解尚停留在实体
- 14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