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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经新世纪评级整理绘制 图10:2012-2014年样本担保机构盈利能力情况 资料来源:经新世纪评级整理绘制 表9:2012-2014年样本担保机构平均资本回报率分布 区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0-4%(含) 4-6%(含) 6-8%(含) 8-10%(含) 3 3 3 5 5 7 2 2 1 1 1 1 10-14%(含) 1 1 2 14-20%(含) 1 2 0 20%以上 1 0 0 合计 14 14 14 资料来源:经新世纪评级整理绘制 从行业代偿情况来看,根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末,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413亿元,同比增长100.3%;担保代偿率为1.6%,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以样本担保机构作参考,样本担保机构平均担保代偿率由2012年的0.53%上升至0.88%,担保代偿率上升0.35个百分点;担保代偿率超过1%的样本担保机构数量由2012年的2家上升至6家。样本担保机构均为行业内主流担保机构,尽管资本实力强,却依然面临担保能力提升和代偿风险控制两难的问题。且近年来,样本担保机构以担保客户为对象,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和P2P担保业务的现象较为普遍,尽管短期内通过上述方式能够使得担保客户资金短缺问题得到缓解、自身代偿风险延迟暴露,但在宏观经济放缓背景下,代偿风险整体仍趋于上升,且实际代偿风险或高于指标显示。整体来看,担保行业代偿压力较大。 反担保变现困难,比例分担及再担保缺乏,行业风险分担机制不足 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承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嫁的全部信用风险,但所获得的收益却较低,其往往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以反担保、比例担保及再担保等方式化解或分散自身所承担的业务风险。 首先,反担保措施的设置是目前担保机构化解业务风险的最主要方式。由于担保机构为客户提供担保后,就有了替客户还款的义务,相应的其获得了向客户追偿的权利。为了尽可能的把风险从自身分散出去,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时应设置充分的反担保措施,提高反担保物对贷款的抵押覆盖率。一旦担保客户发生代偿,担保机构设置的贷款抵押率越高,可追回的损失就越多,自身所承担的损失风险就越小。从发挥的现实作用来看,尽管目前反担保措施的设置是担保机构运用最广泛的风险分散方式。但项目实际发生代偿后,为处置抵押物,担保机构、银行及担保客户需通过繁琐的诉讼、拍卖程序,耗时长且中间不确定性因素多,往往使得实际追偿效果甚微。
其次,比例担保是担保机构分散业务风险的最有效方式。所谓比例担保,即担保机构只为担保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并就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保费。在比例担保的模式下,一方面担保机构只承担了部分担保风险,而剩余部分风险则还留在银行、政府等风险分担机构,相应减轻了担保机构的代偿压力;另一方面,风险分担机构共同把控担保客户信用风险,为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担保机构增加了一道风险屏障。对担保机构而言,虽然比例担保方式风险分散效果最为直接,但由于国内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故担保模式基本为全担保形式,比例担保极少。
最后,再担保是对担保机构设立的担保。当出现担保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机构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继续清偿剩余的债务。再担保机制能够有效的分散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使得担保机构因代偿过多而倒闭的概率减小。再担保模式的关键环节在于寻找能够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而这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力必须相对较强,一般是由大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当。尽管近年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性驱动下数量不断增长,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和区域覆盖程度不足,对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作用有限。未来,随各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全面覆盖、政策性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或将对合作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作用得到体现。
“高收益”业务诱发部分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
受宏观经济下行以及银行信贷政策收缩等不利影响冲击,中小企业的融资被迫更多地转向民间借贷,银行信贷政策的紧缩也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上升,全国多个地方民间高利贷现象突出。受担保盈利模式的限制,一些担保机构在面临高收益的诱惑下,参与其中,使自身暴露于极大的金融风险之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担保机构参与高利贷活动。部分担保机构除了以自有资金进行高息放贷外,更多的则是通过各种渠道以高回报的承诺,广泛吸收民间资金用于放高利贷。这种做法在给担保机构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使自身陷入极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出现无法填补的坏账,整个链条就会断裂。以“河南诚泰担保事件”为例,河南诚泰担保不仅从事银行担保业务,还吸收了400多名社会投资者资金,进行理财和房地产投资,超出《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二,股东借壳担保机构进行融资并用于其他投资。这使得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存在严重的风险。以河南盛归来投资担保公司为例,其业务范围包括担保、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咨询服务,但是在实际运营中则以18%年息为诱饵,与数千投资者签订“理财合同”,为该公司旗下房产项目融资输血。
第三,担保机构直接对中小企业放贷。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银行通常会给企业续贷,过桥贷款具有风险小、期限短、收益高的特点。但是,当经济情况异常,银行在收回贷款之后可能延缓续贷甚至停止发放贷款,此时过桥贷款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困境,使得担保机构陷入困境。以厦门融典融资担保公司和广东华鼎担保公司为例,这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量的“过桥贷款”业务,由于过桥贷款的风险识别不足而陷入经营困境。
“深圳模式”:投保联动为担保行业平衡收益及风险提供业务创新思路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集“保证担保、金融服务、创业投资”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成立于1994年12月,为深圳市属全资国有企业,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2014年末在保余额为320亿元。深圳高新投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投保联动”模式,结合融资担保业务,对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以参股方式投资,通常单笔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左右,主要投资领域涉及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移动互联及高端服务业等,公司先后完成了对大族激光、中兴通讯、比亚迪等51家创业企业的投资,累计投资金额1.61亿元。2014年,深圳高新投担保代偿率为1%,处于行业平均代偿水平以下;净资产收益率为14.67%,明显高于同行资本回报平均水平。
担保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时,收取的保费很低,而被担保的企业大多处于成长初期,经营风险远远超过所收的担保费用,低廉的担保收入无法抵消企业破产带来的连带担保损失,如果单纯提高担保费用又会增加企业负担,有违政府设立国有担保机构的初衷。“投保联动”模式正好可以将风险和收益有机结合,利用担保换期权、担保换股权及担保换分红等手段,解决融资担保的低收益问题,为担保机构纯粹以担保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提供了创新思路。
“安徽模式”:担保机构回归政策性导向的探索
2014年12月15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在全省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安徽省开始探索担保机构回归政策性导向的担保体系建设。
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即:原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地方政府按照 4:3:2:1 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是将再担保机制、财政风险补偿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集成创新,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赢互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对于与安徽省担保集团建立比例再担保关系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单户 2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目前试行“4321”担保业务模式。
从安徽模式实际推行情况来看,2015年11月末,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合作银行(含分支机构)100家,全省16个省辖市、87个县(市、区)、113家担保机构加入试点,已覆盖全省所有区域和主要金融机构。截至2015年11月末,全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放款215亿元,服务企业4280户,户均502万元,呈加速发展态势,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正成为全省银担合作领域的新趋势。
安徽模式契合当前“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实际,能有效发挥政府引领、担保护航、银行跟进作用,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现多方共赢。对政府而言,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有助于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把更多的金融资源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加信用,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满足申贷条件,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银行而言,新模式为解决一直困扰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准入难、抵押难和处置难问题打开了突破口,选择新模式开展业务,除了能有效扩大银行市场规模、提升利润水平外,担保贷款的总体风险远低于银行其他类型贷款。按照银行分担20%风险测算,即使代偿率达到5%,银行担保贷款不良率也只有1%,低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此外,与抵押贷款出现不良时抵押物处置费时且成本较高相比,银行虽然需承担20%的风险,但是另外80%可以快速被代偿到位。担保机构追偿以后,银行还可以获得20%的追偿所得,实际损失不到1%。增强了担保机构应对风险、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担保机构而言,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使得担保机构由过去承担100%的风险转变为现在承担40%的风险,代偿能力提升至原来的2.5倍。通过风险分担,增强银行管控风险、与担保机构共同化解风险的责任感,将促进代偿比率实现稳中有降,担保业务的总体风险得以降低。
[1]由于担保行业公开数据有限,我们筛选了14家主流担保机构作为样本数据,以反映担保行业发展现状。样本担保机构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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