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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模拟试题(2)-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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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4 6: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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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8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 (21) :D

D。根据《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 (22) :B

B。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可知B项正确。根据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授权的事项须一一列明,仅在委托书上写“全权代理”属于一般委托,而吴某的承认又直接导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代理人的承认不得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该自认仍属有效,故错误。 (23) :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所以A选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所以B选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已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24) :B

B。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股东起诉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5) :C

C。根据《民诉意见》第189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26) :D

D。何某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所以《民诉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已被上述司法解释取代,考生注意比较和记忆。 (27) :C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题目中甲自杀时间距离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已逾2年,故应当赔偿。题目中已经指定乙为受益人,故不会发生继承。 (28) :C

《企业破产法》第109—110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未能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设置抵押的债权可以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而A正确。B项中甲公司的债权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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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因此B项正确。债务人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申报其债权为破产债权,故C项说法错误。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D正确。 (29) :A A。 (30) :A

A。此题考查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根据《仲裁法》第68条的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50题,每题2分,共40分。 (1) :A, C, D

ACD。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的规定。(2) :B, D

BD。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特点。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所以一旦作出,不能轻易改变,如果改变,也要有法定原因,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形式才可以,所以A项正确。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B项错误。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C项正确;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D项错误。 (3) :A, B, C, D

ABCD。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不同之处。 (4) :A, B, C

AB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 (5) :A, B, D

ABD。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A错误。再审发现原判决结果正确,但理由有瑕疵的,应当在纠正该瑕疵后维持原判,B错误;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对此加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准许,C正确;再审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申请或检察院抗诉范围,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院均不得对此进行审理,D错误。 (6) :A, B, D ABD。《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A项和B项符合题意。而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D项也符合题意。 (7) :A, B, C, D

见《证券法》第79条、210条。 (8) :B, C, D

公司的人格体现为公司的能力。

《公司法》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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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依据第l款的规定,公司投资的决议机构由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这之间确定。并无其他限制性的规定,故A错误。

《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故B正确。

分公司担保能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l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公司法》第l6条的规定,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是对外担保,故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属于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该表决,故当子公司为一人公司时,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c正确。

《证券法》第l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9) :A, B, C, D ABCD。 (10) :A, B, C ABC。 (11) :B, C

BC。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为未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而无效;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同时,即使前仲裁协议有效,新的仲裁协议因其在后,效力优先于前个仲裁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用新的仲裁协议变更了原仲裁协议。 (12) :A, B, D AB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县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而B、D、E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3) :B, C, D

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知应选B项,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可得出C、D项为正确答案。 (14) :B, D

BD。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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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申请则是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15) :B, C, D

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8条,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须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不需全文。 (16) :B, C, D

BCD。这是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非讼性决定的。 (17) :A, B, D ABD。《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18) :A, B, D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

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项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正确。

C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其以破产债权抵销所负的债务从现行法上看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C错误。 (19) :A, C, D A错误,无论是有财产保护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经手续。别除权应当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而非适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故C也错误。B正确,应以标的物为限。 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行使是在破产宣告之后,故D错误。(20) :A, C, D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当选。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须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方可,因而B项错误,不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换言之,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可以减少,故C项正确,当选。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l款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70题,每题1分,共20分。 (1) :B, D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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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引领成功职业人生 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8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 (21) :D D。根据《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 (22) :B B。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可知B项正确。根据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授权的事项须一一列明,仅在委托书上写“全权代理”属于一般委托,而吴某的承认又直接导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代理人的承认不得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该自认仍属有效,故错误。 (23) :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所以A选项不正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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