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
这体现了反腐败的全局性。
我们的全局性,并不排斥包容性。中国共产党历来注重反对腐败,在如何反腐败上也追随时代步伐,尊重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共同文明成果,再根据中国的国情、党情加以借鉴,对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比如,这次《廉政准则》关于“利益冲突”问题,实际上是借鉴了国外的概念。至于什么是“利益冲突”问题,下面我会具体讲到。
●三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廉政准则》既在总则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力、保持优良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又在后面章节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要求,概括起来共8个方面、52个“不准”;同时还对《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增强《廉政准则》的执行力和有效性。这也是这次《廉政准则》的一个特点。
●(二)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实质就是制约权力,出发点在于爱护干部。《廉政准则》与党章要求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同,《廉政准则》是告诉党员领导干部“什么不能做”。所以,《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这52个“不准”都很重要,我都会讲到。但由于条目太多,有52条,每条讲1分钟就要52分钟。所以,对那些比较明白的条目,就一带而过;对那些比较重要,同时又是大家相对比较陌生的条目,会说得详细一些。
这八大方面“禁止”、52个“不准”,就是要着力解决六个问题:
●1、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党章规定,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谋私利。在这方面,绝
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做得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但也确有一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最古老、最直接、最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一直是古今中外反腐败的重点内容,也是这些年大多数腐败案件发生的基本形式。《廉政准则》把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的位置,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那么,应当怎么理解“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呢?什么行为是属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职务的地位、威望所形成的对有关人员或事物的影响,谋取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他人提供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廉政准则》所称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比《刑法》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要宽泛。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司法解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直接利用职权,或者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还包括所任职务形成的地位、威望能够对他人产生的各种影响。与“条件”的确定性和现实性相比,“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模糊的,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
《廉政准则》第一条和第三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越来越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一“借”就是好几年。比如,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副县长纳金顶,利用主管卫生工作的职务之便,强行“借”走下属单位永宁县卫生监督所的卫生执法车作自己的专车,并撕掉了车上卫生监督标志,招致当地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纳金顶因此受到处分。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现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是被《廉政准则》禁止的行为。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这种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小意思、还是无形的小活动,都要明加鉴别、坚决拒绝。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已经有令一般人羡慕的工资和待遇,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购
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
●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交易形式,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原则,实质是凭借权力通过交易来谋取私利。
委托理财,本来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替你理财,而且如同陪你赌博,让你只赢不输一样,让你只赚不亏,为的是把你套牢,好牵着你的鼻子为他办事。
●五是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我说一个典型案例。2009年初,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刘宝春,凭借其官员的身份,在高淳陶瓷与十四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资产重组中,利用对于股份置换、资产重组、与十四所进行的谈判等整个进程的掌握,伙同亲友在关键的时间点上低买高卖高淳陶瓷股票,非法获利738万多元。被查出来后,刘宝春成为国内第一个因利用内幕信息谋利被刑拘的副厅级官员。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住房问题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特别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切不可与民争利。但随着近年来房价的高涨,一些官员在住房方面的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现在,有些官员利用个人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开发商购置限价房、商品房等。有些甚至要求本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者采用换房的方式,得到超标准的大面积住房,然后以低价格个人购买,从中牟取私利。
已经公开曝光的案例显示: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利用职权低价购房24套,其中8套已经出售,获利达1600余万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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