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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扣除及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存在的问题 思考:2010年度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预收账款1000
问1:预售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答:
必须缴纳。
问2:下列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55
答:不符合会计原则。
房地产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待摊税金”科目。
借:待摊税金5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55
问3: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可以据实扣除。 问4:会计上计入待摊税金,没有扣除,税收上允许扣除,如何申报? 答:
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4列填报55万元——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55万元。
以后年度,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应当纳税调整55万元。
问5:企业预售房款是否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
辽地税发【2010】3号:预售房款属
于预收尚未完工的开发产品的,不得作为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只要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的,视同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作为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附表一第1行是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每年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附表一第1行+预售房款-以前年度预售房款在本年度结转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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