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1、 无保证资格的保证人保证; 2、 越权保证;
3、 超出保证人自身资产实力做出的多头保证; 4、 相互保证,尤其“互保”或“连环保”;
5、 低质保证:即小企业为大企业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保证,资产少的为负债多的保
证,自然人为企(事)业法人保证等。
(十一)、抵(质)押物的分析:
1、 抵(质)押物的验证。验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数据和资料是否与其董事会
等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承诺函的内容相符。 2、 抵(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 3、 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公司要求。 4、 抵(质)押权利登记的可行性。 要特别注意以下抵(质)押类型:
1、 同一抵(质)押物的分割抵(质)押物;
2、 共有财产的抵(质)押,应确保取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3、 第三方财产抵(质)押应取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综合管理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前景及掌握的其他信息等,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审查报告。 六、 租赁项目审批 (一)、公司审查会,依据项目评估报告,各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条件集体审议、表决。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三)、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审议、表决结果签署明确的审批结论。 注意事项: (一)、公司审批会应定期开会(至少每月开会依次),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与初审报告进行项目综合评估,必要时结合专家意见(由专家专门提出书面意见); (二)、审核会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同; (三)、审核会在会后2天内做出评估决定,以审核意见书的形式通知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 (四)、审核意见书须由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谈纪要编制,并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六、租赁合同签订
(一)、业务部门在收到审核会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后,具体组织实施。 1、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委托书:
租赁委托书是我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委托要求、受理意见及委托租赁明细表,租赁委托书是租赁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2、与供货商洽谈并签订供货合同: (1)、业务员根据租赁委托书承租人委托租赁的要求,向有关供货商发送询价单;对拟购买的供货商至少要有三家在价格、性能、科技含量、人员培训、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最终由承租人选定最优厂商。 (2)、业务员制定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洽谈,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商务考察。 (3)、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承租人以技术谈判为主。 (4)、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共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3、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的内容要点: (1)、租赁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商、交货条件、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租赁期
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总额、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抵(质)押物位置、价值等。 (2)、涉及法律效力的签订日期,法人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准确无误。 (3)、合同内容的填制要准确、清晰、不得涂改。(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 4、与财务部明确购货时间、金额,拟定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执行。 一般情况下,要求客户尽量使用我公司拟定的统一合同格式。如个别客户对我公司拟定的合同有异议,应尽早将有关修改内容及草拟的合同文本一并交综合管理部审核,以综合管理部的意见为准。
七、 抵押及担保 (一)、经审查,符合我公司担保条件(详见第四章),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租赁合同签字盖章。业务人员要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大小印鉴和授权书的真伪进行验证。 (二)、抵(质)押物到有关的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权利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落实有效登记并取回权利凭证,入档保管。 八、租赁款支付 (一)、把签章生效的租赁合同存档一份,同时将其他合同分送承租人、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公司财务部一份。 (二)、在贷款证(卡)上登记金额和担保金额。 (三)、填制用款通知单,一式四联,由业务员、业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交送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后,转交财务部付款。 (四)、业务员核对付款金额以确认款项的正确发放并登记台帐。 (五)、对租赁标的物标明权属。 (六)、分户设立及登记台帐(一户设一帐)。 九、租赁后检查 (一)、检查重点内容:
1、检查承租方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
2、检查项目施工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协助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3、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状况,预测总投资结余还是超支,能否按期投产,能否按期收回投资。
4、要求承租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业务员作好财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5、检查承租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情况。
6、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业务部门应加强租赁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现场回访客户,对实施过程的还款信息及时反馈,对合同履行情况加强台帐管理。 (二)、租赁后检查的处理: 1、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2、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原因,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3、将检查情况和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
4、资金挪作它用或不按约定使用,限期要求纠正,并按人民银行规定处以罚息;
5、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终止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款、提请诉讼等;
6、每月业务员填制租金回收统计报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报送公司领导。 十、租金回收 (一)、业务员催收到期租金。租金到期日前十五天,由分管业务员发送到期租金通知书催
收。业务员须在租金到期日前三天电话落实还款事宜,并做电话记录。 (二)、租金按时到账,业务员应及时开具等额租赁发票,一式三联,一联用挂号信邮寄给承租人,一联送交财务部,一联入租赁合同备查。业务员还应及时登记台帐。 (三)、租金未按时到账,业务员应及时与承租人、担保人联系,询问情况,加紧催收。 (四)、租金回收情况及时核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通过台帐汇总表方式对账,保证帐帐相符。 (五)、全部租金、名义货价结清后,注销租赁合同,归档保管,同时在企业贷款证上登记租金偿还和担保解除情况。 十一、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一)、租赁项目结束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终结管理工作; (二)、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结束租赁关系; (三)、档案资料清理; (四)、做好终结报告; (五)、办理档案移交,项目档案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条 特殊处理
一、租赁展期 (一)、租赁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租人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租金的,可在租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租赁展期书面申请,说明展期的理由和期限,并提供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交经办部门受理。 (二)、业务部门审核申请展期理由是否客观真实,展期内还款是否可行,验收企业董事会和原保证人同意展期函件无误,抵押权认定继续生效后,呈综合管理部审查、评估后,报审核会审批。 (三)、业务员部门按审批的意见办理。若同意的,签定租赁展期合同 二、逾期催收 (一)、设立“逾期租金明细台帐”,进行专项重点管理。 (二)、对已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清偿的租金,要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并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回执”交业务员归档保管。 (三)、业务部门按规定计收罚息,并做逾期资产备查登记。 (四)、月末填制逾期报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 (五)、对逾期超过一年或业务部门认为确实难以清理,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移交给资产管理部。 (六)、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向包括第三方保证人在内的债务人强收租金(采取法律手段前,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履行法律诉讼程序)。 (七)、通过法律诉讼、保全、扣划等手段执行承租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八)、抵押品拍卖,抵偿租金,或作价入账处理。 三、呆账核销 (一)、租赁资产核销须执行公司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二)、由经办部门在会计年度决算前三个月初审拟核销租金是否符合条件,并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业务员按户逐笔撰写呆账租金核销申请报告,由经办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后上报资产管理部。 (四)、资产管理部复审核销租金是否符合条件,并会签审计部、财务部、审核会,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审批。 (五)、持批准的呆账租金核销文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六)、租赁档案另行保管,同时仍竭力设法追索,并按有关奖惩制度兑现。
第四章 租赁合同的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十二条 保证和抵、质押合同,随租赁主合同由业务部门负责签订、保管。 第十三条 租赁保证管理
一、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 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如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有总部法人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具有清偿债务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规模应超过担保金额,生产(经营)状况较好; (三)、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出具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书: 1、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与担保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期限。
3、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公司许可债务人转让或续签债务时,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也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5、业务部门要了解、跟踪保证人资产变化以及经营生产情况,防止担保落空。如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承租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6、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须在保证人保证期限内。保证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十四条 租赁抵押管理
一、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二、 具有变现能力和良好使用价值的房屋可以进行抵押,抵押人必须拥有该房屋使
用权和所有权,并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价值的40%。房屋的价值评估可请房
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可进行协调,评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 必须与抵押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
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3、抵押物清单。 五、 订立抵押合同时,应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以房屋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市以上房
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房屋抵押必须办理他项权证,实行房产及土地抵押。 六、 抵押担保的范围与保证担保的范围相同。
七、 公司业务部门应检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情况,确保在抵押期内足额担
保,且投保期长于抵押贷款期。加强对抵押物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