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摘要和理解
因为只能根据具体的法制和一个社会的具体环境来规定确切的时间。我要补充的只是: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宽和刑罚已经显示了优越性的话,法律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使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也成为刑罚的一部分,这将有助于用少数宽和的刑罚处臵大量的犯罪。 但是,犯罪的可能性同犯罪的凶残性是成反比例的,因而,查证的时间和时效的时间并不能完全根据犯罪的凶残性而延长,审查的时间应该缩短,时效的时间则应该延长。这里似乎出现了一种同我上面观点相违背的矛盾:既然判决前的监禁或时效是一种刑罚,那么不同的犯罪就可能受到相同的惩罚。为了向读者解释我的观点,我把犯罪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杀人罪等一切罪大恶极的凶残犯罪;第二类就是那些较轻的犯罪。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人类的本性。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权利,往往有较多的动力促使人们为了满足贪求幸福的天然本性,侵犯他们在社会常规中而不是心灵中发现的权利。与此相比,促使人们超越内心的自然怜悯感的动力则大大减少。这两种相差悬殊的犯罪可能性决定了不同的制约原则。对于罕见的凶残犯罪,应该根据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增长,缩短审查的时间,然而时效的时间则应该延长。因为,只有有罪或无罪的最终判决才能消除犯罪不受处罚的诱惑,面犯罪越是凶残,这种诱惑的危害性就越大。相反,对于较轻的犯罪,随着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减小,应该增加不予处罚的时间,缩短时效的时间。如果说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多少,不予处罚的危害就降低多少的话,人们就不会同意把犯罪区分为这样两类。请注意:一个没有确定有罪还是无罪的被告人,尽管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然而,只要为其犯罪所规定的时效时间还没有过,一旦又暴露出法律所列 举的罪迹,他就可以因原罪行而重新遭受逮捕和审查。我认为,这种折衷起码可以既保障臣民的安全,又保障他们的自由,因为这二者特别容易以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以致这两项每个公民所不可转让的平等的财富,既避免不了公开或隐蔽的专制主义的侵害,又摆脱不了混乱的群众无政府主义的劫数。有这样一些犯罪:它们在社会上既是常见的,同时又是难以证实的,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这些犯罪的常发性并不取决于不于处罚的危险,而取决于另外的原则,因而,不予处罚的危害一也就不那么重要了。对于这些犯罪,审查和时效的时间都应同样缩短。然而,根据流行的成规,对于通奸、同性恋( h greCa lihi 山 ne )这样一些难以证实的犯罪,是允许进行专断的推定的,即所谓准证据、半个证据,奸像一个人可以是半个罪犯,或半个无辜者,也就是说一半可受罚,一半可开释。在这些地方,对于被告人,对于证人,以至对于不幸者的全家所进行的刑讯,行使着它残暴的王权,这就是那些冷酷偏激的学者教给法官们的法律和规章。目睹这些成规,有些人会感到惊奇:为什么那些凶残的、隐蔽的或者虚幻的犯罪,即不可能性比较大的犯罪,竟能由臆断和一些最不确实、最模棱两可的证据来证实呢?难道法律和法官所惟一关心的只是证实犯罪,而不是杳寻真相吗?难道当无罪的可能性超过有罪的可能性时,不是更容易冤枉一个无辜者吗?对此表示惊奇的人恰恰没有考虑到:这些国家的立法者儿乎从来不是理性。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缺乏实行重大犯罪所必需的气魄,就像缺乏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需的气魄一样。有些国家往往依靠政府的活动和与公共福利相结合的私欲来维持自己的统治,而不去依靠自己的群众,或依靠法律稳定性的恩惠。在那里,被削弱的私欲好像更适合于维护而不是改善政府的体制。看来,在这些国家中,重大的犯罪和伟大的美德将并驾齐驱。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堕落。 十四、犯意、共犯、不予处罚 法律不惩罚意向,但这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 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如某一犯罪中有共犯多人,但并不都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那么,对他们的刑罚也可以有区别,然而,道理则不同。当很多人去共同冒险的时候,所冒的危险越大,他们就越希望平均地承担它,因而,也就越难找出一个甘愿比其他同伙冒更大风险的实施者。只有当为那个实施者规定了一份酬劳时,才会出现例外。既然他获得了一份对他较大冒险的报酬,那么对他的刑罚也应当相应增如。这些观点在一些人看来太形而上学了,而他们却没有考虑到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所谓?弊?,就是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的背叛行为。 ” 同勇敢的罪犯相比,卑下的罪犯对一个国家更为有害。因为,勇敢并不是多见的,只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而怯懦则是比较普遍的、流行的,并总是专门为己的。此外,法庭也暴露出自己的动摇,暴露出法律如此地软弱,以致需要恳求侵犯自己的人提供帮助。所谓?利?,就是它能预防重大的犯罪 “ ,如果这些犯罪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案犯却销声匿迹,那么人民将为之惊恐不安。同时,这还有助于表明:对法律,即对公众欠忠的人,对私人也可能欠忠。我认为: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一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做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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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有了这种法律,法庭可以不使那些在个别情况下被要求向法庭提供帮助的恶棍嚣张起来。、这种法律应该在规定不受处罚的同时也规定驱逐密告者 … … ,但是,当我赞同作为公共信任的碑石和人类道德的基础的神圣法律认可背叛和虚伪时,为消除我所感到的内疚而自我折磨是徒劳的。如果不实行法律所许诺的不予处罚,如果根据那些学究式的强词夺理,不顾公共信义,硬把服从法律要求的人拖上刑场,那么,这会给国家树立什么样的榜样呢!在一些国家中,这类事例并不少,因为在那里有不少人把国家仅仅看作一架复杂的机器,最精明、最强大的人以他们的天才为工具来开动它。这些人对陶冶温柔高尚的精神处之漠然,却把人的心灵当作乐器来弹拨,当他们发现某些最珍贵的感情和最强烈的欲望有利于自己的目标时,便用其稳健的精明去激发这些感情和欲望。 十五、刑罚的宽和 经过对上述真理的简要探讨,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一个并不为所欲为的政治实体平稳地控制着私人欲望,难道它能够容忍无益的酷政为野蛮和狂热、为虚弱的暴君充当工具吗?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 ,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休目惊心呢?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惊然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臵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 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这里有两个国家,在与犯罪阶梯相对应的刑罚阶梯中,第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是长期苦役,而第二个国家的最重刑罚则是轮刑 ① 。我认为,在这两个国家中,对最重刑罚的畏惧是[ aI 等程度的。如果说根据某种理由,后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被移臵于前一个国家,那么,同样的理由也会促使后一个国家制定更残酷的刑罚,从轮刑逐渐发展到一些更加挖空心思的酷刑,直到那些残暴者所特别精通的学问取得最新结晶。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庭上,这种精神为恭顺的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暗的角落里,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暴君取而代之。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禅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 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_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于,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十六、关于死刑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已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于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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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因其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回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是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显得必要了。如果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拥有力量和笔力量还有效的舆论做保护,如果在那里发号施令的只是真正的君主,财富买来的只是享受而不是权势,那么我看不出这个宁静的法律王国有什么必要去消灭一个公民,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 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莫斯科的伊丽莎白女皇统治20年,为人民的父母官们树立了杰出的典范,同祖国的儿子们用鲜血换来的无数成果相比,这一点范毫不逊色。如果几百年的历史、这20年的统治和罗马公民的典范都不了那些怀疑理性语言、倾服权威语言的人,那么考察一下人的本性,就足以听到我的主张的真谛。 对人类心灵发出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法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人人的脑海。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欲望促成人健忘,即使对于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它的。一般规律是:狂暴的欲望只能暂时地攫取人心,而不能持续下去,它适合于像波斯人或古代斯巴达人那样去搞革命;然而,在一个自由而安宁的政府领导下,印象与其说应该是强烈的,不如说应该是经常的。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占据观众思想的,主要是这两种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然面,有节制的和持续的刑罚则使这种畏惧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为这种感情是惟一的。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做出限制。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另外,很多人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表情对待死刑。其中,一些人是出于狂热,一些人是出于几乎一直伴随他走人坟墓的空虚,另一些人则是出于一种最后的绝望的试图:或者生存下去,或者忍受不幸。但是,在侄桔的束缚中,在棍棒的奴役下,既没有狂热,也没有空虚,绝望也结束不了他所吞食的恶果,而是使他开始尝受这些恶果。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 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鉴戒都需要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常存的鉴戒。如果说重要的是经常向人们显示法律的力量的话,死刑的适用就不应是间隔很长的,因而,就要求犯罪经常发生。这样,为了变得有用,死刑就必然要改变本来应该给予人们的那种印象,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有人说,终身苦役同死刑一样也是痛苦的,所以,它也同样是残酷的。我认为:如果把苦役的受苦时间加在一起,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这些苦难是平均分配于人的整个生活,而死刑却把它的力量集中于一时: J 苦役这种刑罚有一个好处,它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因为,前者考虑的是受苦时间的总和,后者则分心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将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罚的恶果变得昭彰了;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然而,不能因为盗贼不能很好地解释自己的行为原则,就说这些原则不怎么起作用。瞧,很快我们就会看到那些只有绞刑或轮刑才能阻止其犯罪的盗贼和杀人犯所进行的推论了:?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臵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 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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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勇敢和辛勤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将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得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的人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就这样,一种信念充斥于那些忘乎所以的罪犯的头脑,它教给他去做一种简单的忏悔,并告诉他长时间的幸福是完全可能的。因而,大大减少了他对悲惨结局的恐惧。但是,一个人如果发现他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岁月甚至是整整一生,成为曾保护过他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把这种结局同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享受到的暂时成果进行有益的比较。那些现在看来是因鼠目寸光而葬送了自己的教训所给予他的印象,比一种酷刑的场面要强烈得多。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如果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人类流血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看来不应该去扩大这种残暴的事例。随着人们用专门的研究和手续使越来越多的死亡合法化,这种事例就更加有害了。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僧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 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真正的和最有益的法律是怎样的呢?那就是当一向到处声张的私人利益不再喧嚣或者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契约和条件。每个人对死刑怀有何种感情呢?我们在每个人对刽子手所采取的仇视和鄙夷的态度中看到了这种感情。然而,这位刽子手也是公共意志的无辜执行者,是一位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善良公民,同那些对外作战的无畏战士一样,他也是对内治安的必要工具。那么,这一矛盾的根源何在呢?为什么人们的这种感情如此强烈,以致压倒了理性呢?因为,人们在心灵的最深处,在那个比其他任何部位都更多地保留着古老自然的原始状态的地方,总认为: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泰然自苦地用缓慢的仪式把犯人慢慢带向死亡;不幸者在痛苦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臵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情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叹道:?咳,这些法律只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地把我们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而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_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我们根据一些描述,把暴力致死看作一种可怕的场 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做是一瞬间的事情。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面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来说,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这些就是那些打算犯罪的人清醒地或者恍惚地做出的危险而有害的推理。正像我们所看到的,对他们更起作用的不是信仰本身,而是信仰的滥用。如果有人反驳我说:对某些犯罪施用死刑已成为几乎所有世纪和国家的惯例,那么,我将答道:在不受时效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消泯。人类历史给我们的印象是: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的、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用人作牺牲品是几乎所有国家的共同习惯,而谁敢因此而为这个习惯辩解呢?有少数一些社会,仅仅在短暂的时期内摈弃了死刑,这不是对我的观点的否定而是一种支持,因为这正符合伟大真理的命运。同笼罩着人类的漫长黑夜相比,这些真理的出现只不过是一次闪电。幸运的时代目前仍未到来,一旦这一时代未临,真理将像今天的谬误那样为大多数人所掌握。至今只有神明所揭示并将其.单独分离出来的那些真理才不受这项普遍规律的支配。同信守蒙昧习惯的众人发出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确实太微弱了。然而,那些分散在大地上的少数明智者,将在内心深处向我发出共鸣。 ” 如果说,真理可以逾越硬把它同君主隔开的重重障碍而登上王位的话,那么,它懂得,正是这些明智者的秘密赞助才使它获得成功。它还知道:征服者的血腥名声将对这座王位不起作用,而公正的后代将让它在泰塔斯、安东尼和图拉真 ① 的和平战利品中占据首位。倡导和平的美德,倡导科学和艺术的君主是人民的 父亲,是加冕的公民,他们权力的增加就是臣民的幸福,因为,他们的权力削弱了那些因不可靠而变得残酷的专制中介。我们看到这些君主正坐在欧洲的一些王位上,如果他们第一次颁布法律,人类该多么幸福啊!人民的真诚愿望如能上达君主,往往是一种吉祥,而那些专制的中介却将它们扼杀。这些君主之所以让一些古老的法律继续存在,是因为从谬误身上剥下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受人尊敬的锈衣的确非常困难。而明智的公民正是因此才主张以更大的热情继续提高这些君主的权威。 十七、驱逐和没收财产 谁扰乱了公共安宁,谁不遵守法律,即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谁就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斥,也就是说应该受到驱逐。对于那些被指控犯有凶残罪行的人,如若只是有重大嫌疑,但还确定不了他们就是罪犯的话,看来应该将他们驱逐。、但是,这样做需要有一个非武断的、尽量准确的章程,以此来惩办那些使国家处丁下述灾难性抉择 ― 或者畏惧他或者侵犯他 ― 之中的人,同时,也给予他证实自己无罪的神圣权利。因而据以驱逐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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