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20219-中登深圳-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2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
中国结算深业字〔2012〕4号
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2012版)》的通知
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结算参与人、结算银行等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因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工作已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根据市场及业务变化情况,结合《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以及《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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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08〕7号)做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为明确本指南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相关业务概念等内容,增加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附则有关内容。
二、为采集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成本原值,在第二章第一条第二点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中增加了“7、涉及个人持有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需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同时相应修改了证券登记申请书及证券登记数据模板说明。
三、为方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本公司向市场提供用以办理登记存管、股份管理等相关业务的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称发行人E通道)。上市公司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时须一并提供《发行人E通道用户申请表》。同时根据业务变化,删除了第五章第七条办理网站注册登记的内容。
四、在股份登记的付款环节增加了缴纳信息查询专项服务费的要求。
五、明确了合伙企业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IPO)前限售股份的,其股份登记方式比照国有法人或境内非国有法人,因此,在证券登记数据模板说明中明确了合伙企业持有的IPO前股份的股份性质为“股份的(机构类)。
六、《新股网下发行委托书》、《新股网上发行认购资金划款申请》的表格提交时间由T+1日提前至T日(T日为新股网上申购日)。
七、在第三章资金结算网下发行证券的资金结算业务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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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承销商主持网下摇号的内容。
八、为便于使用及管理,相关业务表格式样统一通过中国结算网站提供,不再作为业务指南附件。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2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发行 股票 登记 结算 通知
抄送:总经理室,各部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02月28日印发
打字:巫志芬 校对:周波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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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2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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