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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的比较法分析
[摘 要]我国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制商标平行进口,但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商标平行进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定位。文章通过比较欧美日三个国家或地区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来探寻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出路。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经济;实质性差别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概念为:在国际贸易中,承载同时受到进口国与出口国法律保护的商标的商品,在未经过进口国商标持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从国外进口到国内并在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不尽相同,而且,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大不一样。本文以欧美日为模板,探寻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归宿。
一、美国
美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判决最早出现在1886年,该判决是美国法院对Hunjadi·Janos牌矿泉水平行进口行为的定义,确立了美国在商标权领域的“普遍性原则”。
1923年,美国Bourjois公司所持有的商标Poudre Java成为Katzel公司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对象。在Bourjois V Katzel一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三审法官霍姆斯大法官认为,虽然法国公司的Poudre Java商标与美国Bourjois的Poudre Java商标系出同源,但是,实际上美国的Poudre Java商标和法国的Poudre Java商标是完全不同的相互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人的商标,他们之间尽管在外型上没有差别,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重叠关系,因此,Katzel公司的进口和销售行为构成了对Bourjois公司所持Poudre Java商标的损害。
美国最高法院关于Bourjois V Katzel案的判决确立了“地域性原则”在规范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过程中的地位。但是,由于其与1886年Appolinaries V Schever案所确立的“普遍性原则”有所冲突,为了规范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美国颁布了《正宗商品排外法》(Genuine Goods Exclusion Act),该法案从实质上禁止了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这一精神在之后的《关税法》中也有体现,在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关税法》第526条虽然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但总体来讲,在经济危机之后,美国对待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态度是禁止的。
1957年的U.S. V. Guerlain Inc.案件,为美国平行进口行为提供了新的模板,同时,也给美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该案件中,美国政府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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