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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 加强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大唐集团党制〔2017〕4号)要求,结合河南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公司系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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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河南公司系统各企业按照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河南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条 河南公司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河南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较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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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的行为;
(四)受理受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五)监督系统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整改工作;
(六)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系统各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按规定向河南公司报告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二)配合河南公司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抓好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整改工作。
第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内部控制方面。所管理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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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项目承包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项目所需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项目组织管理混乱,致使项目质量不达标,项目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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