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xx煤矿煤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根据现场条件及作业方式,矿每月下达煤质指标计划,对现场煤质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条 煤质指标的调整
一、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采掘工作面出现断层、底鼓或夹矸增厚,短期内(5天及以上)不能改变的,可适当调整煤质计划指标:
1.工作面长度在50—100m之间,煤壁矸石面积10m以上,影响长度8m以上时。
2.工作面长度在100—150m之间,煤壁矸石面积20m以上,影响长度12m以上时。
3.工作面顶板破碎、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漏顶时。 4.煤岩、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迎头岩石暴露面积超过原始核定的20%以上时。
二、煤质指标的调整由采掘工区提出申请,生产技术科现场核实,报经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从申请之日起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科要根据煤层煤质及地质条件,确定合理的采、掘工艺。在作业规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煤质保障措施,确保毛煤质量和出块率。作业规程须有煤质管理员参与审核。
第十二条 采掘区队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确保毛煤
22
质量。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时,生产技术科必须制定保障煤质的专项措施,报经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采掘区队要严格执行“三拣四不上”制度(即工作面拣矸、装煤点拣矸、溜子头拣矸,矸石及杂物不上锨、不上溜子、不上皮带、不上井),把影响煤炭质量的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炮采(掘)工作面同时还需执行“三不打、一不放”规定(即不在顶、底板及夹矸中打眼,装药量不合理不放炮)。
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要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漏矸,严格控制割底挑顶和排矸量。在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如断层、底鼓、压梁、夹矸层增大及薄煤层带时,要降低采高、及时支护。当机组需要顺坡时,顺坡长度不得大于20米。
第十六条 机采工作面全岩段断层影响较大时(≥3米),必须降低采高并采取分采分运措施,全岩段放震动炮处理,严禁机组强行通过,同时采取拣矸、翻矸等措施。对80mm以下粒度的细碎矸石,可装袋后填入上下两巷做挡风墙,或向老空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浮煤大于50mm时,必须人工及时清扫,严禁用水冲刷浮煤。
第十八条 当机采工作面遇到设备故障、可能影响煤质时,应及时停产检修,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严禁机组带病工作。
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出渣。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当岩石层厚度超过巷道高度1/5时,必须采取分打分装措施。分打的矸石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在回风巷上帮、运输巷下帮的煤岩内打渣窝或短巷,将矸石填入,以矸换煤。
2.粒度小于80mm的矸石装入编织袋后填入渣窝,或暂时存放后集中处理。
3.渣窝(短巷)位臵及间距,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现场条件确定。
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要处理好防尘、冷却用水的排泄方式与通道,排水设施必须齐全、可靠、有效,禁止生产用水直接进入煤流。机组要做到停机停水,严禁出水煤。
第二十一条 采掘区队工作面或巷道有淋水时,要架设档雨棚,防止淋水进煤流。
第二十二条 钻机打钻时,应采取有效排水措施,并停机停水,防止钻机用水影响煤质。
第二十三条: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如:未爆炸材、铁器、木料、垃圾袋、卫生垃圾、密闭墙建筑废料等。开帮落底废渣、皮带下的浮煤、高水煤(泥浆),必须经拣矸、拣杂、脱水处理后方可进入系统。
第二十四条:煤流系统内各喷雾点的喷雾要有效、适当,并做到停机停水。井下煤仓口要有防止水流流入煤仓内的措施,严禁卫生清理水进入煤流系统。
第二十五条:地面筛分系统及洗选车间的精煤筛系统,必须保持各级设备完好;分级筛筛网规格符合矿业公司规定的规格要求,严禁随意更改筛网规格。
1. 筛网必须及时清理,防止糊筛、堵筛。 2.筛网损坏1/5面积时,应及时更换。 3.严禁用水冲洗筛网及溜槽。 4.及时清扫皮带走廊的浮煤。
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清理煤仓及储煤场,出旧储新,杜绝存煤过久而使煤炭发生变质、甚至自燃。
第二十七条 地面储煤场要根据生产及库存情况,及时调整储存方案,做到各煤炭产品分类清晰、标识明确、存放有序、互不污染。各品种之间隔断明显,严禁相互混垛。
第二十八条 铲车工作时,要精细操作,防止车辆碾压造成块煤及其它煤炭品种损失;每次装车完毕后,要及时清扫落地的浮煤,减少脏杂煤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 进入煤场装煤的车辆,要严格检查车底,防止其污染煤场。需要清理车底及平车顶的,必须在指定地点操作。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