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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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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45:34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从2007年起,全市机动车逐步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

(七)“十一五”期末,调整完善和组织实施苏州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布局的规划,确保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磷脱氮工艺。2006年底前,苏州市区和各地城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编制污水处理脱磷脱氮工艺的改造方案。2007年底前完成项目改造,并在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2007年底前,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产生的污泥必须全部利用或安全妥善处置。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八)加快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各地政府(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九)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额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6月底前,完成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底前,全市20%的规模以上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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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深入开展区域、单位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

(十一)加快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十一五”期间,每年创建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2家,省级10家,苏州市级100家。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的环境友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新建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复混肥”和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汽化、直接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还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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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四、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十三)“十一五”期间,依据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控制和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十四)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十五)积极推进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不予进行年检。

(十六)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责任。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交接责任制,加大对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十一五”期末,全市空气和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河流、湖泊断面(点)达标率达到85%以上,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健全环境价格调节机制

(十七)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从2006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开展化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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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八)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定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现有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参加排污权交易。开展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九)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逐步将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调整到1.3—1.6元/吨。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制定中水循环利用鼓励政策。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医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农药中间体、造纸、电镀、印染、冶金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或产品生产用水超过额定指标的价格,在一般工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提高50%,超额收取的费用纳入污染防治基金。

(二十)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6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六、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一)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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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从2007年起,全市机动车逐步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 (七)“十一五”期末,调整完善和组织实施苏州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布局的规划,确保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磷脱氮工艺。2006年底前,苏州市区和各地城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编制污水处理脱磷脱氮工艺的改造方案。2007年底前完成项目改造,并在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2007年底前,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产生的污泥必须全部利用或安全妥善处置。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八)加快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各地政府(管委会)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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