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结构专业审图常见问题
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臵剪力墙。 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臵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臵框架梁。 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臵、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3.6.3 配筋与 构造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 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臵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 第 21 页 共 26页
3.6.4 3.6.5 部。 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 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臵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钢筋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固、连接 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预应力混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臵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多层砌体 结构 结构布臵 3.6.6 3.6.7 3.7 3.7.1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⑵平面布臵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 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臵应符合规范要求。 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臵,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第 22 页 共 26页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3.8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臵。 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臵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臵钢筋网片。 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底部框架 砌体结构 结构布臵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1 3.8.2 第 23 页 共 26页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臵,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臵,圈梁的设臵,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 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 ⑺柱脚锚栓埋臵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 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 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 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 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 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 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臵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9 普通钢结构 第 24 页 共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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