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
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说明:
一、 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 1、 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 2、 诉讼代理人:
(1) 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 (2) 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 (3) 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 3、 审判员:3名 4、 证人:
(1) 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
(2) 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 5、 鉴定人:
(1)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 6、 书记员:1名 7、 法警:1名 二、最好当场判决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
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认定2013年4月4日余某某甲亲笔书写的《赠送书》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归原告所有;3、依法判决被继承人余某某甲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住房公积金归原告所有;4、依法判决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的储蓄余额归原告所有(截止于2014年2月3日止)。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赠送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于2013年4月4日亲笔自书遗赠书,将其死亡后的财产资金(含住房)全部赠送给其侄子余某(即原告)。
2、病人死亡通知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于2014年2月3日逝世,其遗赠书生效。
3、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产权登记信息1份、公积金对帐单1份、银行流水查询单1份。证明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于2014年2月3日逝世时的遗产信息和事实。
4、四川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书1份。证明本案讼争的余某某甲遗赠书上的签名是立遗赠人余某某甲本人亲笔签名的,遗赠书是真实的和合法的。
5、证人许某某、余某某乙证言。证明本案讼争的遗赠书来源真实、客观、合法有效 6、余某某甲离婚调解书一份。
三、被告辩解及其证据
被告王某辩称:
(一)1、《赠送书》来源不明。内容不明确,更与余某某甲生前的习惯和行为严重矛盾,真实性严重存疑,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2、与《赠送书》一起出现的两份《委托书》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均可以明显看出系造假形成的,由此可以看出《赠送书》不具有真实性。
3、《赠送书》与常理不合。《赠送书》上签署时间为2013年4月4日晚,而就在2013年4月5日,余某某甲电话联系被告王某专程从成都回某某县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有哪一位父亲会在将遗产全部赠送给外人的情况下去要求自己亲生女儿第二天专程从成都回来为自己办理出院手续。
4、《赠送书》与事实不符。被告举示从余某某甲身上发现的其它遗物即时间为2011年和2012年的部分票据,存放得非常完好。但《赠送书》却破烂不堪,残缺不全,这与余某某甲具有良好的保存资料习惯不符。其次,余某某甲的身份证是随身携带的,但《赠送书》中余某某甲身份证号却是不能写全。一个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人却连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不能写全,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二)1、《赠送书》并未明确将资产赠与何人。《赠送书》正文记载的“??余某某甲死亡后,剩余资金全部归所有??”,这一句话中并未明确将剩余资金赠与谁所有。由于遗赠涉及遗赠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等各方的利益,所以,在此处不应适用推定,应当有遗赠人明确意思表示的才能成立,而此处,显然系意思表达不明,不能指向具体的受遗赠人为原告。
2、《赠送书》的添加部分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赠送书》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赠送书》中上部到右下角的落尾处,第二部分为左下部分,其中左下部分内容记载“??说明由我余某某甲增加的。”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
赠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添加部分无遗嘱人的签名,亦未注明日期,所以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内容无效。
(三)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性;2、鉴定的内容有限;3、与西政的退案证明相矛盾 (四)原告举证责任未完成
1、原告未证明其系余某某甲的侄子,主体不适格。 2、原告未证明《赠送书》系余某某甲亲笔书写。
3、原告诉请的继承余某某甲的全部住房公积金金额113811.70元不能得到支持。 4、原告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5、关于余某某甲银行储蓄余额部分。被告为办理余某某甲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应当在余某某甲本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中进行支付。
6、原告要求继承余某某甲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曾用名余某乙的事实。 2、某某镇某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余某某甲离婚后未再婚,父母均先于余某某甲去世,余某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是被告王某,且系唯一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5、通话记录,证明被告在成都上班,自身条件有限,但在余某某甲生前也尽了作为女儿的义务的。余某某甲在2013年4月4日还专门联系被告2013年4月5日回来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在2013年4月4日晚写赠送书赠与原告严重不符合常理。
6、余某某甲票据一组,证明余某某甲保存资料的习惯与本案中出现的赠送书和委托书的现状不符。
7、赠送书、委托书两份、感谢信、证明赠送书及委托书不应被采信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8、票据及清单,证明被告为余某某甲的丧葬事宜及其它事项支出费用情况。
四、第三人王某答辩及其证据
第三人王某甲诉称:《赠送书》不真实,是虚假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无效,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退案说明相矛盾。房屋是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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