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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设计专篇复印件1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份);
5.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需试运行时间30-180日期间进行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严重项目需批复文件)(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8.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9.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10.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2份);
11.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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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12.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卫生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二、设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4条、第8条 三、审批条件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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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第4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8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3、现场符合卫生部《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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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邮政部门
住宅信报箱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信报箱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规类型:法律); 2、《广东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粤府令第 148 号)(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3、《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法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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