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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颁发的证件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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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令,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十八条;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令,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三、审批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须持证人员签名,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1套,图上应有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核准专用章和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评价专用章,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6.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原件1份);
7.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1份,可在广东防雷网防雷产品备案公示表中获取,盖公章);
8.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 9.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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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设单位授权书(原件1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一、颁发的证件
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意见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修正)第二章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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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
3.《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佛安监〔2012〕204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三、审批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真实;
2.按照法律法规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审核;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4.预评价结论为严重的建设项目,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审查;
5. 申请竣工验收前,须已委托有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并按专家审查意见完成整改。
四、申请材料
(一)工业厂房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仓储业、洗染、修理业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需提交的资料(参与联合验收)
1.建设单位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的函(原件盖章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意见书(复印件1份);如已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或批复,同时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说明(原件盖章1份); 4.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卫生防护用品清单。(原件盖章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建设项目,需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如已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复,同时提供职业病危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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