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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申请资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须进行受理公告(5个工作日)和审批前公示(7个自然日或5个工作日),故参与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须先到环保部门完成以上公示后,再提交验收申请资料。
(一)(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公路、道路、港口、泵站、绿化工程、河涌整治等(除房地产类项目外)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参与联合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原件; (4)《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由建设项目施工监 理单位负责编写)原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2.房地产类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参与联合验收)
①建设单位申请函;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复印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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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⑤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需委托有资
质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原件;
⑦《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由建设项目施工监
理单位负责编写)原件;
⑧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在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工况后,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及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
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原件;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意见;
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和《建设项
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报告》(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阶段已提交的不用再提交)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除生态类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参与联合验收) (1)建设单位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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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复印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5)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在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工况后,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登记卡(一式两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复印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原件; (4)污染防治治理方案(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复印件; (5)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消防部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广东省消防网增加的依据)。 三、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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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申报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针对消防项目验收的表格,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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