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5)校创管办与创业公司签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书》、《场地使用协议书》等,并备案;
3、公司入驻挂牌,正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创业公司的退出
1、创业公司合同期满,经创管会审核后即可退出: (1)创业期满后,同学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创管办收回挂牌和相关营业证件;
(2)创业期满后,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公司同学自行处理,学校配置的办公用品等应保质保量归还创管办;
(3)创业孵化基地的功能仅仅是孵化功能,故各创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必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2、对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经创管会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3、在创业期间,创管会根据校创管办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公司运行连续一个学期亏损的,不适宜继续进行经营者; (2)对创管会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3)不能履行创业项目合同的;
(4)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5)有转租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6)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等费用的;
(7)公司负责人因毕业、退学或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期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等,已经注销学籍者。
(8)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十一条 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创管会将处以相应罚金和对其纪律处分。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型公司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公司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公司、简单重复的商贸类公司进行严格审批。大学生创业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为创业公司提供相应优惠措施。
1、免费为入驻公司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电话接线,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免收场地租赁费;
3、免费举办大学生KAB创业教育项目培训班,并颁发结业证书;
4、免费办理大学生创办企业校内各类证照,协助落实优惠政策;指导或协助模拟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等。
5、校团委成立专门机构科技创业部(简称科创部)进行运营管理;
6、学校对于大学生创业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基金支持; 7、科技服务类创业公司可向学校争取1000~10000元不等的启动资金支持,并一年后返回学校借贷本金。
8、创业孵化基地内开辟创业宣传文化长廊,推广创业经验和树立创业先进典型示范形象;
9、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十大服务平台,免费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投资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培训服务平台、市场拓展服务平台、法律服务平台、招商服务平台、联络员服务平台、校外孵化服务平台等高效的平台服务。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十大服务平台体系》附后)
10、协助公司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1、创业孵化基地定期举办创业公司例会,交流各创业公司的创业成果,促进创业公司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创业孵化基地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园区指导老师,为各创业公司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并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3、创业孵化基地帮助创业公司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提供创业公司校外交流学习的机会,每学年提供创业公司经理培训的机会;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公司管理
1、学校对批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公司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为保证校内良好的大学生创业经营秩序,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宿舍等其它公共场所进行商业行为;
2、创业孵化基地经营时间的规定:是大学生创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是在不影响正常上课、学业成绩的情况下,每天经营时
间为课余时间,一般为8:00至21:00,不允许超时间超范围经营;不允许大声喧哗,注意音响音量的控制,不能影响公寓楼栋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一旦检查发现超时超范围经营者,每次处罚30-50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除受到相应处罚外,还受到纪律处分;
3、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校创管办签署正式的合同(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制),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校创管办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4、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5、创业公司每个月度、季度及年度须认真填写“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报告表”。“月度经营报告表”于下一月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季度经营报告表”于次季一月十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校创管办。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表”,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6、校创管办根据公司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公司有重点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7、创业孵化基地内公司经营者必须聘用两名以上的本校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按相关规定按时给予合理报酬,录用后报创管办备案。
8、创业孵化基地区的清洁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各经营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持园区的清洁,禁止在园区内炒菜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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